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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你买的是保险,还是中介服务赔付?

发布日期:2025-12-18 浏览: 作者:牛玉蕾 来源:腾冲市人民法院 打印正文

“这个案件我就不来开庭了,由保险公司为我发表意见吧。”

“公司出庭的发言代表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你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利益,还是需要你自己出庭说明的。”

“我还是不来了,没时间,我也买足了保险,由保险公司全额赔。”

上面一段对话发生在一个交通事故案件开庭前。该案中,被告B酒后驾驶的载有原告的摩托车撞到了被告A违停的大货车,造成了原告及被告B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B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在公诉机关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对被告B提起公诉后,原告也对二被告及案涉车辆投保的公司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因被告A不在本地生活工作,法院承办工作人员在开庭前向其电话核实了是否出庭及是否提交证据,于是便有了上述对话。

经审理,被告A驾驶的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了强险,在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参与了统筹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统筹。因原告的伤情严重,在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了交强险赔偿限额、被告B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后,被告A还需承担将近10万元的次要责任。此时,虽还有金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统筹,但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以第三者责任统筹不是商业保险为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办案人员核对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的营业执照发现,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并非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机动车保险业务的公司,其与被告A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也不是商业保险合同,二者不成立保险合同关系,不能适用民法典第1213条中关于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相关法律规定,但被告A误认为自己已经足额购买了保险。最终,在查看被告A与某交通安全统筹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安全统筹合同约定的内容后,法院判决二者共同承担本案中剩余的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统筹系基于交通参与人越来越多、交通事故频发的特点而产生的交通业互助措施。其中的第三者责任统筹,是统筹公司与车主、驾驶人签订统筹合同并收取统筹费,在车主、驾驶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权益受损时,进行赔付的统筹关系。与机动车商业险相比,具有参加费用低、购买容易的特点,但其不是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1213条来要求统筹公司直接承担“保险责任”,而应当根据相关的统筹合同约定确定责任如何分配。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统筹合同并未约定由统筹人直接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需要车主、驾驶员赔偿被侵权人后再向统筹公司追偿,或是车主、驾驶员与统筹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故各位交通参与人在为车辆购买保险、参与统筹时,应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预期风险,选择适合自己以及对自己、对其他交通参与人负责的投保、统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