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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91-3/20240701-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马站乡
公开目录 乡镇文件 发布日期 2024-07-01 18:24:07
文号 马政发〔2024〕60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马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站乡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乡直及驻马各单位:

为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现将《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站乡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站乡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战略和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工作方案》(云自然资确权〔2022〕675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全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规范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夯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基础、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对1992年—1994年全市村庄地籍调查首次登记发证和历年宅基地调查首次登记发证的宗地,以及2020年“云宅调”微信小程序调查入库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成果的宗地,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依法申请登记、维护群众权益为原则,全乡统一实施、逐步推进,2024年7月开始启动,2024年11月底前完成8个村的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应登尽登、应发尽发”,依法保护农民财产权益。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法定程序进行,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二)公开公正。坚持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公布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

(三)尊重历史。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正视现实、民生为先”的原则,切实解决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四)便民惠民。简化流程,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代理申请登记,批量受理、集中审核、集中登簿办证。

四、工作流程

按照“村民申请→村小组讨论→村委会审查→乡人民政府审核→审核结果乡、村、组三级公示→登记发证”的流程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

(一)申请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笔录;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册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宅基地证、用地批复、确权材料等原件);

4.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

5.腾冲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分级认定核实意见表;

6.权籍调查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1.实地查看记录(附3—4张现状照片);

2.不动产登记公示公告及照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权籍调查。申请人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村民小组收集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村委会进行审查。村委会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组织乡公开选取的测绘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测绘。测绘技术单位由申请人自行委托,完成测绘后,测绘技术单位及时将测绘成果提供给申请人。

(三)联审和处置。经村审查通过的拟申请登记事项,以行政村为单位报乡进行审核,由乡对登记事项出具办理登记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公示和发证。经乡联审、处置、认定拟登记发证的事项,在乡、村、组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公示结果由乡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相关材料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审核,再由乡登记工作专班按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名单进行制证、发证。

(五)整理和归档。乡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整理建立一户一档房地一体登记发证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留存电子档案一份,纸质档案由乡保管。

(六)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对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1.农村D级危房或房屋灭失的(只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2.1999年5月6日“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五、政策措施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资格认定

1.经乡、村、组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元的按以下规定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原则上由批准使用人申请登记。宅基地批准使用后一直未办理登记,原批准使用人死亡的可由现家庭成员的户主申请登记。如果户中已没有其他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可由继承人继承,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予以登记发证,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中注记。

同一宗宅基地上多处房屋属于不同权利人,属于因继承、分家析产等原因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做了明确分割且分割的宅基地符合不动产单元划定标准的,可以分别办理登记;若遗嘱或者分家析产协议对宅基地未作明确分割的,按照宅基地使用权共同共有办理登记;存在民事纠纷的,待纠纷解决后予以确权登记。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登记发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落户,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期间合法取得宅基地,后因参军、上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出,而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按原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含赡养)或分家析产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示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按原批准面积予以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因农转城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1999年5月6日之前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

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示后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出具证明,按原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按原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宅基地面积认定

1.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用地批文》等合法权属凭证的,按证载或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在《宅基地使用权证》备注或审批表备注栏注明批准、同意使用或已补办用地手续并加盖印章的,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3.在历年《宅基地使用权证》等土地证书查验工作中,对超批准面积部分已作过处理,且处理时已同意使用但未上证的,提供客观真实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4.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入住但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由乡工作专班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在符合一户一宅的前提下,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人、面积、四至范围等下列标准进行确认后,公示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出具批准文件后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按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020年7月3日后建设的宅基地,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并提供批准文件后按规定办理登记。

(三)宅基地超批准面积的处理

1.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但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实占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0%(含)以下的且实际用途为农村宅基地的,对批准面积部分进行登记。超标准部分坚持自愿原则,依法给予罚款处罚、并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后予以保留,由乡人民政府补办宅基地批准用地手续并出具意见后,在登记簿和不动产证书中进行登记;不愿办理的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实占面积超过批准面积100%(含)以上的,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1)超过批准面积按以下规定认定:

①有合法宅基地用地手续的,超过批准面积在5(含5平方米)平方米以内的,按实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发证。超过批准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的,按超面积认定。

②无合法宅基地用地手续,自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占用符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按现行宅基地使用标准为基准,超过基准面积的按超面积认定。

③超面积部分的用途必须是住宅,其他用途不予登记,用途的审核由乡人民政府确定。

(2)行政处罚标准。由乡人民政府依照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每平方米处15元的罚款。

(3)有偿使用费收取标准。由超标准面积使用人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为:乡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范围内40元每平方米,其他区域20元每平方米。缴纳收取程序:村对本集体内拟收对象、面积、标准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宅基地使用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缴纳有偿使用费。并由村委会报乡人民政府备案。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公益设施等,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2.2020年7月3日后,超过批准面积建设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四)宅基地上房屋的处理

1.宅基地上的房屋只登记发证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木架结构等永久性建筑物;农村简易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等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登记,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的不予登记。

2.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提供规划许可、核实验收等相关材料后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3.对2022年7月15日前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由乡人民政府组织对房屋进行安全性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农村D级危房的,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出具规划意见后办理登记,经鉴定属于农村D级危房的,不予登记。

4.对2022年7月15日后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没有符合规划或建设相关材料的,依法处罚、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意见后办理登记。

(五)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处理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2.在本集体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宅基地上房屋,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经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六)宅基地及房屋实测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1.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宅基地测量面积与原登记面积不一致的,对于宅基地界址未发生变化,属于测量方法造成面积不一致的,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面积登记;因非法超占宅基地导致测量面积大于原登记面积的,应以原登记面积为准,超占面积按照本方案处理。

2.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时,房屋测量面积与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精度高的测量方法测得的面积为准。运用同种测量方法测量,属于精度误差范围内的,以原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对于房屋翻建后造成面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翻建房屋的规划许可等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七)登记用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用途均按住宅用途登记发证;对符合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要求的混合用途的农村宅基地,原则上按照宅基地用途(住宅)认定。

(八)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办理登记发证,“一户多宅”的原则上不予登记。但因继承房屋、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历史形成持有多个合法权属凭证、历史形成的买卖房屋、政策性安置、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等而形成的“一户多宅”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六、工作步骤

按照“市级统筹、乡镇(街道)负责、村组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24年6月底前)。依据政策及相关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联审专班、登记工作专班,确定技术作业单位,召开业务培训会,正式启动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7月—11月)。全面启动8个村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登记发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书记、乡长任双组长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名单详见附件)。各村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管理”主体责任,迅速成立村级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结合实际制定登记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

(二)全面宣传发动。各村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召开村组会议、村民会议、火塘会议等形式,全面宣传农村宅基地管理、房地一体登记、财产权益保护等法律政策,以行政村为单位全面发动村民申请登记,确保辖区内村民全部申请登记,按时完成房地一体登记任务。

(三)建立登记服务站。工作专班积极与市自然资源局对接,拉通不动产登记服务专线,将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部署到乡服务中心,同时配备所需工作人员、电脑、高拍仪、打证机、复印机等设备。

(四)严格把控技术服务质量。乡工作专班要严格管理技术服务单位,确保村民的宅基地复核、房屋建筑面积测绘、农房信息补充调查等技术服务精细精准,并将测绘数据精准汇交到腾冲市不动产登记平台。同时把控技术服务收费标准,技术服务单位收取的技术服务费每宗不高于600元,无房产登记的每宗不高于500元。

(五)强化督促指导。建立乡级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工作制度,对各村提交的疑难问题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建立督查制度,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工作开展不力或慢作为、不作为导致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村交由乡纪委进行警示约谈和通报。


附件:马站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名单

附件:


马站乡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名单


为圆满完成我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腾政办法〔2024〕19号)等文件精神,特成立马站乡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 长:李会放  党委书记

陈统昌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 组 长:周家健  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张发林  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丁一平  党委副书记(挂职)、驻村工作队队长

庞  武  党委副书记(专抓政法工作)、武装部长

尚正景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市监委派出马站乡

     监察室主任

      王甫邦  党委委员、副乡长

      匡灿国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尹晓娜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李  清  副乡长

董诗瑞  副乡长

胡长辉  副乡长(挂职)

董大应  副乡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王德艳  财政所所长

杨朝鹏  司法所所长

           赵家宪  残联副主席

           刘德常  计育办主任

张知娟  党政办主任

刀佳宝  自然资源管理所负责人

           胡定道  安监站站长

王富华  综治、信访办主任

龚思学  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屈生华  农科站站长

周加龙  水务站站长

熊维芳  农经站站长

郭兆升  兽医站站长

刘  通  项目办主任

邵思锦  集镇办负责人

彭华邦  民政办负责人

孙  萍  劳保所负责人

董继辉  医保办负责人

沈传香  文化站负责人

胡家幸  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

邓蓉丽  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

各村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自然资源管理所,由王甫邦兼任办公室主任,刀佳宝、熊维芳、邵思锦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乡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等日常工作。

二、乡级工作专班及职责

组 长:王甫邦  党委委员、副乡长

副 组 长:赵家宪

成    员:胡定道、王富华、刀佳宝、王新韩

负责全乡房地一体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实施、政策解答、业务指导、进度督促,协助村级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全面服务和保障好房地一体登记等日常工作。

三、业务专班组:

组    长:刀佳宝

成    员:邓蓉丽、胡家幸、熊啟根、邵宗建

负责全乡房地一产资料审核、登记发证工作及档案管理。

四、各村工作专班及职责

1.朝云村

组  长:王甫邦  党委委员、副乡长

副组长:邵宗竞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杨彩玉

2.保家村

组  长:张发林  党委副书记、统战委员

副组长:龙正旭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段生磊

3.三联村

组  长:尚正景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副组长:杨道才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赵苏亚

4.兴龙村

组  长:庞  武  党委副书记(专抓政法工作)、武装部长

副组长:熊开同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董书情

5.云华村

组  长:董诗瑞  副乡长

副组长:彭安珍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驻村工作人员

联络员:杨祖爱

6.兴华村

组  长:胡长辉  副乡长(挂职)

副组长:彭安福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彭财邦

7.和睦村

组  长:尹晓娜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副组长:李希艳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邵立秦

8.打云村

组  长:匡灿国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副组长:段生东  党总支书记

成  员: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乡挂村部门工作人员

联络员:彭安向工作职责:组织乡、村、组干部进行宣传动员、矛盾纠纷调处,并配合技术测量单位按照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完成全部登记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