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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23-5/20250225-00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发改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发布日期 2025-02-25 08: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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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发改局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保山市市级差旅费管理办法》(保办字〔201880号)腾冲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10号)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发改局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乡镇)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发改局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照《腾冲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910号)执行。

第二章  城市(乡镇)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乡镇)间交通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需按公务机票管理规定购买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得再单独报销保险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旅社等)以及农户家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费在出差目的地限额标准以内开支。

赴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详细见附表)。

赴省内保山市外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赴腾冲市外保山市内出差的,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40元。

赴市内乡镇出差的,每人每天150元。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而非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安排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要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住农户家的,要向住户交纳住宿费,交纳标准为每人每天不低于2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

赴省外出差的,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赴省内市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

到腾越镇14个城市社区(观音塘、文星、天成、秀峰、满邑、火山、山源、热海、侍郎坝、宝峰、东山、砚湖、云山、金源社区,以下简称腾越镇城市社区)以外及其余乡镇进行公务活动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0元。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每人每天交纳100元,其中:早餐20元、中晚餐各40元,按实际用餐次数交纳。具体交纳办法按《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有关规定>的通知》(腾办发〔201911号)执行。

第五章  城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城市内交通费是指办公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机场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的城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包干使用。保山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市外保山市内出差每人每天60元,市内出差(不含腾越镇14个城市社区)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城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需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报销,县城及县城以上住宿费必须附公务卡刷卡凭条或电子支付有效证明。

住农户家的,住户开具的收条经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可作住宿费凭据报销差旅费。

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电子支付有效证明等凭证。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内报销住宿费。

单位工作人员到腾越街道9个城市社区(山源、秀峰、天成、文星、砚湖、满邑、东山、上绮罗、下绮罗),西源街道5个城市社区观音塘、金源、云山、宝峰、侍郎坝执行公务及到腾冲机场、热水塘接送人员的,不报销差旅费。

出差人员在宾馆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回家住宿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城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无法提供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只能提供单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报销单程城市间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执行有工作纪律要求需统一安排食宿的专项任务,组织单位(牵头单位)在规定的食宿限额标准内统一列支食宿费和城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回单位报销,出差人员不得再回单位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应当在日常财务监督工作中对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把关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参会、参训人员不得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统一安排食宿的,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定额补助伙食费,在限额内据实报销住宿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目的地期间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报销。

不鼓励参加收费的会议、培训。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参加,由单位从严审批并按举办单位实际收取的费用报销。

第三十二条 日常工作区域跨常驻地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区域内进行日常工作,如道路、水库、山林、河道巡查等,不能按差旅费规定享受补助。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差旅费管理规定一次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第三十 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 出差审批流程图

3. 差旅费报销流程图




附件【附件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