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3-5/20250430-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发改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4-30 08:46:38 |
文号 | 浏览量 |
各股室:
根据《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腾冲市严格落实过紧日子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单位实际,补充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单位工作人员到和顺镇、经开区中和片区开展工作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二条 市内自行驾车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只报销驾车本人,其余同乘人员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开展工作,在乡镇用餐的,必须严格交纳伙食费,报销差旅费时上传相关单据。
第四条 按文件通知执行出差任务的,如文件中明确统一用餐的,无论实际是否用餐,都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此补充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出差人员严格按要求执行。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