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20-0/20251121-00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10:26:32 |
| 文号 | 腾民政发〔2025〕56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各相关单位:
现将《腾冲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腾冲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经营活动,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监督管理,依据《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保山市民政局 保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
第三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对辖区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负责对所属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单位进行年度初检工作,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年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每年第四季度对上年度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年检,当年建立的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六条 年检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情况;
(二)服务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三)经营和服务情况;
(四)设施建设情况;
(五)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六)其他方面。
由市民政局制定《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度检验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细化、量化年检内容,统一评分标准,根据政策变化和工作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第七条 年检程序
(一)成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代表组成年检小组,负责年检的准备、实施、汇总等工作。
(二)市民政局下达年检通知。
(三)乡镇(街道)对辖区公墓(骨灰堂)进行初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四)对年检资料进行集中评审。
(五)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实地检验。
(六)汇总年检情况,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七)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第八条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自查报告;
(二)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登记表;
(三)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合法手续证明材料(立项、用地审批文件等);
(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相关文件;
(六)财务收支情况年度报表;
(七)上年度墓位(格位)建设、销售、安葬情况;
(八)宣传殡葬改革、开展文明祭扫等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补充资料。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确保真实、完整、有效,并按规定的时限报送至年检工作办公室。
以上详细资料按年度检查通知要求据实提交。
第九条 年检组织实施
(一)初审
由乡镇(街道)组织民政、自然资源、林草、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提交的年检资料进行初步审查,重点核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真实性,发现资料不齐或有疑义的,应及时要求公墓管理单位予以补充或作出说明。
腾冲市景福公墓由福天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收集整理年检资料,并对年检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真实性负责。
初审通过后,报年检工作办公室将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二)资料评审
1. 依照《评分细则》,对各乡镇(街道)、公墓管理机构报送的资料和初审意见,逐项进行评审并打分。
2. 作出资料评审结论,向公墓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对公益性公墓(骨灰堂)进行实地查验,开展联合会审。
实地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和资料:
1. 在销售服务场所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
2. 墓位(骨灰格位)销售档案材料;
3. 其他收费项目的销售材料;
4. 墓位面积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
5. 其他需要查验的内容。
第十条 年检结果应用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年检结论采取量化考评的方式确定,标准分值为100分;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一)综合评分在70分(含)以上且未出现《评分细则》所列一票否决项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综合评分在70分(不含)以下或出现《评分细则》所列一票否决项的,确定为“不合格”。因年检评分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公墓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复验,经复检合格的,确定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三)对违反规定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改正,并将不合格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民政部门在确认年检结果后,将年检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公墓占地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三)擅自扩大墓区面积。
(四)未按规定在网上及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栏,全面公示公墓所有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和墓(格)位价格、销售用品价格、计价单位等要素。
(五)超出价格区间销售墓位(格位)。
(六)未凭火化证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七)未使用云南省殡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的。
(八)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九)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一)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二)年检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三)自上次年检结束以来有新增超标准建设墓位的。
(十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通过年检,发现有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有新政策出台,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