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20-0/20260430-0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09:27:32 |
| 文号 | 腾民政发〔2026〕14号 | 浏览量 |
市福彩中心:
《腾冲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点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4月30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中心,请严格遵照执行。
腾冲市民政局
2026年4月30日
腾冲市福利彩票销售网点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加强福利彩票销售网点(以下简称销售网点)管理服务,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管理办法》《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管理办法》《云南省福利彩票实体销售网点征召指引(试行)》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腾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网点是按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在腾冲市销售电脑福利彩票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腾冲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福彩中心)受云南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委托,负责腾冲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网点的设置
第四条 销售网点的设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开公正、规范透明、从优选择、兼顾公益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征召。
第五条 自然人代销者申请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经营能力;
(二)高中及以上学历,具有从事代销福利彩票业务相适应的素质、能力和资金,认同福利彩票的公益属性和责任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的相关要求;
(三)具备满足代销福利彩票业务的场所(自有或租赁场所,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2年);
(四)申请者必须直接参与福彩销售场所经营管理,必须有销售福利彩票的专职人员;
(五)参加过云南福彩“青创学院”培训并考核通过的申请人可优先获得申请资格;
(六)申请人承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近5年内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的;
2. 代销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3年的;
3. 被列入销售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违法违规名单的;
4.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5.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6.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3年的;
7. 已具有福利彩票代销者身份的人员、国家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
8. 市民政局编外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
第六条 法人单位代销者申请条件:
(一)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二)认同福利彩票的公益属性和责任理念,承诺履行责任彩票的相关要求;
(三)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符合福利彩票销售要求的场地证明;
(五)申请人承诺不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 近5年内存在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的;
2. 代销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因违反规定被解除合同未逾3年的;
3. 被列入福利彩票或体育彩票违法违规名单的;
4.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5.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6.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的案件,未逾3年的;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者,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复印件,近五年内个人征信记录及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准备开设销售网点的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
法人申请者,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近五年内个人征信记录及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和企业年检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状况材料,准备开设销售网点的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
第八条 公开征召工作程序
(一)发布公开征召通告
在开展公开征召时,市福彩中心应当通过腾冲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腾冲民政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开征召通告,通告内容应包括:拟设置销售网点区域与数量、销售网点类型、申请人条件、申请方式与程序、联系方式等。
(二)材料审核与考察
1. 材料初审
市福彩中心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实地考察
通过初审的申请,由市福彩中心随机抽取至少2名市场管理员对申请者拟设立场所的建筑属性、面积、周边环境、与现有福彩销售场所距离等条件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的申请人获得入围资格。
3. 确定新设销售网点资格
(1)当入围的申请数量少于或等于本次公开征召拟设销售网点计划数量时,已入围的申请人自动获得新设销售网点资格;当入围申请数量多于本地区拟设销售网点计划数量时,由市福彩中心组织评审,择优审批产生。
(2)若两个或两个以上拟设销售网点的场所间距不符合要求或选址相同的,由市福彩中心进行评审,择优审批。
(三)结果公示
公开征召结果产生并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市福彩中心应当通过腾冲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腾冲民政微信公众号对征召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销售网点地址、申请者信息、投诉方式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培训考试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市福彩中心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业务培训、考试(通过云南福彩“青创学院”培训考核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
(五)网点建设
申请人根据福利彩票销售场所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设销售场所,设置销售标识、张贴警示标语,突出彩票公益性。因申请者自身原因未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销售网点建设的,取消其新设销售网点资格。
(六)签订代销合同
销售网点建设验收合格,培训考试通过后,与申请人签订代销合同,核发福利彩票代销证,提供销售设备。
第九条 代销者须按照代销合同的约定代理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
第十条 代销证是福利彩票代销者销售彩票的合法资格证明,代销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代销者必须取得代销证之后方可销售福利彩票,必须在代销证记载地址销售福利彩票,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地址销售福利彩票。
第十一条 代销证发放遵循“一址一证”原则,代销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代销合同期限,代销证相关信息应与销售网点实际一致,不得委托或授权其他机构发放代销证。
第十二条 市福彩中心应做好销售网点设立的全过程档案管理,妥善保管销售网点设立资料,包括代销申请书、审批文件、考察记录、建设档案、代销合同、代销证、培训考核记录、销售人员资料、监督检查记录、年度奖惩情况等。
第十三条 销售场所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低于15平方米。
第十四条 经公开征召同意设立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申请人需填写“中国福利彩票代销申请书”,并严格按照《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形象标识通用要求》(MZ/T201—2023)和《中国福利彩票实体店空间设计规范手册》以及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要求建设销售场所。经市福彩中心验收合格后签订代销合同。申请人需向福彩机构缴纳销售设备保证金,经由市福彩中心完成岗前培训后颁发代销证,领取彩票销售设备,组织开展销售活动。
第十五条 设备保证金按照每台销售设备人民币2万元的标准收取,如遇到政策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其他设备的设备保证金按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设备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销售网点必须在申请地点开设,不得擅自改变销售网点地址、销售网点编号。
第十七条 销售网点需使用统一设计的福利彩票标识、开奖公告牌等,应在醒目位置张贴中国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针对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等警示语。销售网点应妥善保管福利彩票代销证,并将其置于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代销证不得转借、出租、出售。销售网点的公告牌应当清晰、整洁,开奖公告内容必须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各销售网点之间应保持相应的距离,原则上不得低于300米,乡镇新增机原则上距离不能低于500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福彩销售场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执行。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之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如遇政策调整,则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章 销售网点的迁移、变更和撤销
第十九条 未经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批准,销售网点不得擅自缩减网点经营面积,不得擅自迁移地址或迁移福利彩票销售设备。
第二十条 销售网点需要变更销售地点的,代销者需以书面形式提前20个工作日向市福彩中心提出申请,市福彩中心按程序进行实地勘查,符合迁移条件的,填写销售网点地址变更申请表,审核无误并上报省中心批准后方可迁移。
第二十一条 销售网点迁移需满足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销售网点不得跨管辖区域迁移。
(二)乡(镇)销售网点不得迁移到县(区、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城区。
(三)除因拆迁等不可抗力因素外,销售网点自批准设立两年之内不得迁移,迁移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迁移。销售网点迁移后,代销者应当及时在原址张贴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暂停销售超过3个月的销售网点,原销售地址不再保留。
第二十三条 代销者变更个人信息(如曾用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的,需以书面形式向市福彩中心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并上报省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销售网点变更代销者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市福彩中心提出变更申请,报经省中心审核批准并按变更流程和业务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一)原销售网点代销者已宣告死亡或失踪的,由原代销者直系亲属作为代理人提交变更申请。
(二)销售网点代销者年龄超过70周岁,由代销者本人或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
(三)代销者因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导致不能再继续经营和管理销售网点的,由代销者本人或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
(四)代销者由于个人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再继续经营和管理销售网点的,由代销者本人或委托人提交变更申请。
变更流程应按照先撤销后设立的原则,代销者为自然人的,在与原销售场所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办理完毕销售场所撤销手续后,再按本办法设立销售网点(场所)的要求,逐项审核办理新申请人代销申请,变更过程应坚持自愿公正原则,原代销者与新代销者双方不得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代销者为法人的,法人名称不得更换,其销售场所负责人可以更换,但需以法人名义向市福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并上报省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受理销售网点代销者变更时,销售网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原代销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销售设备保证金收据原件、销售网点代销证、代销合同。
(三)新代销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销售场所权属证件或租赁合同、云南省电脑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变更新业主承诺书。
第二十六条 销售网点自批准设立起,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申请变更代销者。已变更过代销者的销售网点,自变更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变更。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场所予以撤销:
(一)代销者自愿放弃代销资格的;
(二)代销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三)代销者被各级福彩机构取消代销资格的;
(四)因代销者自然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继承人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的;或者法人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销售场所无法继续销售的。
第二十八条 代销者自愿放弃代销资格并注销销售网点的,代销者需以书面形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福彩中心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退回领取的所有销售设备,经市福彩中心审查无误后,报经省中心批准后方可注销,相关销售设备退回省中心。
第二十九条 代销者申请终止福利彩票代销关系并注销销售网点的,经审批同意办理完相关手续、结清相关款项后,福彩机构凭设备保证金收据原件退还代销者设备保证金本金。
第三十条 代销者被各级福彩机构取消代销资格的,应当向代销者发出书面通知,代销者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设备及人员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福彩中心为销售网点配置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彩票销售专用设备属于省福彩中心所有,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代销者应当规范使用彩票销售专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其零部件,不得查阅、修改、复制、删除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不得安装或运行其他程序文件,不得擅自外接设备和外接设备销售彩票。
第三十二条 销售设备发生故障,销售网点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市福彩中心,等待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处理。
第三十三条 销售网点要做好销售设备的防火、防盗、防尘、防潮等日常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代销者为自然人的,代销者本人为销售网点负责人;代销者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为销售网点负责人。销售网点负责人应直接参与销售网点的经营管理,承担销售网点的管理和全部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网点销售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参加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资格后才能从事福利彩票的销售。
第三十六条 市福彩中心对销售人员实行登记管理。代销者更换销售人员,应当提前书面向市福彩中心报备。
第三十七条 代销者聘用销售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以及销售人员的相关待遇。
代销者应当对其聘用的销售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并对销售人员在销售福利彩票和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的行为负责。
第三十八条 销售网点代销者及销售人员未经市福彩中心允许,不得以福利彩票代销者或福利彩票销售人员的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有必要,须提前经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书面同意。
第五章 彩票销售
第三十九条 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代销合同中指定代销的福利彩票品种销售福利彩票。
第四十条 销售网点必须按照电脑福利彩票面额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变更彩票面额销售,不得销售票面信息不完整的彩票,不得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禁止销售无效票、作废票、注销票或伪造、变造彩票。
第四十一条 销售网点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
第四十二条 销售网点不得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禁止组织或参与销售非法彩票。
第四十三条 销售人员销售福利彩票应先收款后出票,收款时应当唱收唱付。
第四十四条 销售福利彩票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彩票购买者意愿,严禁以误导、欺骗、强迫方式销售福利彩票,严禁弄虚作假、欺骗销售资金、冒领资金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销售网点应当及时、准确转发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销售机构面向社会发布的各种公告,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十六条 销售网点应当按照省福彩中心规定销售福利彩票,不得随意关机或停业。
第四十七条 销售网点不得擅自注销电脑福利彩票;需要注销的彩票由销售网点将原件提交市福彩中心,由市福彩中心核实无误后上报省中心进行注销。
第四十八条 销售网点销售福利彩票时发现票面异常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市福彩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资金结算和兑奖
第四十九条 代销者需预存(缴)资金至网点销售账户后方可开展销售活动。
第五十条 销售网点应按照福利彩票游戏规则和兑奖操作规程兑奖,应当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福利彩票中奖者一次性兑付中奖奖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兑付,不得分期多次兑付,不得无票兑奖、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
超出销售场所兑奖额度的,销售人员应当告知中奖者具体兑奖方法和兑奖地址。
不得向未成年人兑奖。
第五十一条 超过兑奖期限或因受损、玷污等原因不能正常识别兑奖的中奖彩票,销售网点不予兑付奖金的,应当向兑奖者说明不能兑付的原因。
第五十二条 销售网点发现兑奖异常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福彩中心。
第五十三条 销售网点应当对福利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中奖者同意,不得泄露中奖者身份特征信息;不得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其捐赠中奖奖金或者变相捐赠中奖奖金。
第七章 奖励和违规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优秀的代销者或销售人员,以及对福利彩票销售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代销者或销售员,可以给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五条 代销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福彩中心视情况轻重程度给予销售网点批评教育、取消其参与奖励的资格、停机惩罚、限期整改等相应的惩罚:
(一)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的。
(二)无正当理由停止销售福利彩票连续5天及以上的。
(三)有违反合同行为,但未达到法律要求终止合同的。
(四)有拒绝销售合同指定的其他类型的福利彩票行为的。
(五)有无票兑奖行为的。
(六)对彩票中奖者,未以人民币现金形式一次性兑付彩票中奖奖金,或者无故拒绝兑奖、拖延兑奖的;违背中奖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奖者捐赠中奖奖金或变相捐赠中奖奖金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期限交纳福利彩票销售款及其他应缴费用的。
(八)在销售场所内未按规定设置福利彩票代销证、福利彩票标识的。
(九)在销售场所内未按规定张贴福利彩票发行宗旨的宣传标语、非理性购买彩票的提示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的警示语的。
(十)私自更换销售人员,或者销售人员未经过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而上岗销售福利彩票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属地福彩中心组织的与销售福利彩票行为相关的会议、培训及活动的。
(十二)以赊销、信用方式销售福利彩票的。
(十三)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未经属地福彩中心允许,以福利彩票代销者或者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十五)不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十六)具有其他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情况的。
第五十六条 代销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福彩中心有权取消代销者的福利彩票代销资格,扣除代销者的销售保证金,以书面形式通知代销者解除代销合同,并将其列入违法违规名单: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福利彩票或兑奖的。
(二)未按经批准的发行方式、发行范围销售福利彩票的,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的。
(三)以误导、欺骗方式销售福利彩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变更或者变相变更福利彩票面额进行销售,或者销售已经作废的福利彩票,
(五)销售伪造、变造的福利彩票,或者销售本省行政区域外福利彩票的。
(六)设立分销场所,或者转让、转租、转借销售场所的。
(七)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代销证的。
(八)未按批准的地址设立销售场所,或擅自迁移销售场所。
(九)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
(十)转借、出租、出售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者擅自改变福利彩票销售设备用途,或者拆卸福利彩票销售设备或更换其零部件,或者查阅、修改、复制、删除福利彩票销售设备装载的程序和有关数据文件,或者安装、运行其他程序和文件,或者擅自外接设备和擅自外接设备销售彩票的。
(十一)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经允许,以福利彩票代销者或者福利彩票销售人员身份,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社会机构和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对福利彩票机构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
(十三)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违约情形,拒不整改或超过整改期限30日仍未完全符合整改要求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停机超过3个月,或者代销者失联超过3个月的。
(十五)具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腾冲市福利彩票投注站设置管理办法(试行)》(腾民政发〔2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