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20250829-00004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14:4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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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2025年第134次常委会及市政府2025年第52次常务会意见,现对腾越街道TCTY2024-010号宗地规划条件调整如下:
一、腾越街道TCTY2024-010号宗地位于腾越街道砚湖社区,宗地面积14668平方米,其中7756.82平方米为商业服务业用地,6911.18平方米由商业服务业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
二、规划控制指标: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小于2.0,建筑密度小于50%,绿地率大于20%;住宅用地容积率大于1.0,小于等于3.1,建筑密度小于30%,绿地率大于35%。
三、建筑退距及限高:宗地临砚湖路一侧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低于10米,临河一侧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低于5米,其他侧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低于3米,临周边地块建筑退距应满足消防、日照等规范要求。宗地内商业服务业用地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0米;住宅用地建筑高度不得超过58米。
四、停车位配建:商业服务业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少于0.5个/100平方米配建,并预留充电设施安装位置;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相关要求配建,并应配建不少于15%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车位及足量的充电装置。住宅用地机动车停车位按不少于1个/100平方米或1个/户配建,并应全部安装充电桩或预留接电安装条件,其中不低于10%的停车位要安装充电桩;非机动车停车位按1-2个/户配建;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按不低于0.5个/户(可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数量),充电装置数量不应低于停车位数量的30%。
五、住宅用地公共设施配建:幼儿园、养老服务设施、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应结合建设规模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配建。
六、严禁建设私家庄园及别墅,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