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3056994753Q/2024111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部门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15:15:56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腾冲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赋予乡镇(街道)部分行政职权中有7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根据云南人大官方网站2024年9月26日公布的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 第二十九号及《腾冲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腾政发〔2024〕5号附件2)的规定,现通知各乡镇(街道),《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不再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涉及赋权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对损坏、偷盗窨井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 | 除腾越、西源以外的乡镇,腾冲市统一赋权 |
2 | 对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 | |
3 | 对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七条 | |
4 | 对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 | |
5 | 对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 | |
6 | 对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七项、第五十七条 | |
7 | 对擅自占道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七条 |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废止)
第二十二条第八项 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八)损坏、偷盗窨井盖;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废止)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9月26日废止)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