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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9-0-11_B/2015-0930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9-30 08: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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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教备【20152

 

各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科技局、林业局,滇中产业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土局、农工局、经发局、林业局

开展勤工俭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促进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有效措施。长期以来,我省农村中小学校坚持开展以种植养殖为主要形式的勤工俭学活动,让学生接受劳动实践教育,培养了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动手能力,为推进素质教育提供了有效平台,也为解决农村寄宿制学生生活困难问题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加强勤工俭学管理,及时解决勤工俭学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共同制定了云南省中小学勤工俭学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科技厅    云 南 省 林 业 厅

2015年6月16日

云南省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全省勤工俭学健康发展,加强对中小学生劳动教育和劳动技能的训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通过劳动锻炼,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科学和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提高学生的劳动技能,增长学生的社会知识的劳动实践活动。

第三条 办法所称中小学包括全省普通小学、初中和高中。

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勤工俭学的主要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勤工俭学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内设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勤工俭学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在勤工俭学方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制定勤工俭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与当地有关部门就开展勤工俭学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勤工俭学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开展勤工俭学经验交流活动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推动勤工俭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四)监督和指导勤工俭学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及财务工作。

(五)指导中小学勤工俭学实践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勤工俭学情况调查、统计和分析。

第五条 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科技、林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支持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

(一)教育行政部门是研究、制定勤工俭学管理政策、监督中小学开展勤工俭学的责任主体,要将勤工俭学纳入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负责协调好各相关部门支持中小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勤工俭学生产条件。

(二)财政、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在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学校勤工俭学支持和保障。要从实际出发,就近依法依规流转一定数量的土地、山林、水塘、牧场等作为学校勤工俭学实践基地。寄宿制学校勤工俭学用地,可按照只征不转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对学校勤工俭学实践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六条 学校要统筹规划勤工俭学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及活动场所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从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安排一定资金开展勤工俭学,主要用于修建大棚、猪圈、水利设施、平整土地、购买籽种、配备生产设备和工具等。

第八条 学校要结合中小学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活动,要正确处理课堂教学与劳动实践的关系,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实践活动。

第九条 学校要确定一名校领导分管勤工俭学工作。要安排责任心强、有一定技能的教职工指导学生参加勤工俭学。

第十条 学校要结合教育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并积极探索和创新勤工俭学的方式和方法。

农村学校主要开展以种植业、养殖业和生产加工业为主要内容的勤工俭学活动。

城区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组织学生到当地勤工俭学实践示范基地和青少年科普示范基地等参加劳动实践。

第十一条 学校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勤工俭学工作,要从农业或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聘请专业人才指导开展勤工俭学,要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勤工俭学实践示范基地应积极为当地发展生产、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勤工俭学的助学功能和育人功能,把劳动实践与思想品德教育教学结合起来,推进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合理安排劳动内容、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纪律,服从指导,按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实践。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及过重的劳动实践活动。

 

第四章 保障监督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要加强对勤工俭学的领导,将勤工俭学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为学校开展勤工俭学提供土地、经费和技术等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勤工俭学的宣传报道。要广泛宣传勤工俭学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勤工俭学工作的正确舆论和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因学校勤工俭学收益的增加而减少学校正常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不得向教师、班级和学生摊派勤工俭学创收指标;严禁以未完成勤工俭学任务为由处罚班级和学生;严禁以勤工俭学名义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

第十八条 凡已经拨给学校使用的勤工俭学用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经占用的应退还学校;区域内布局调整后的闲置学校,可发展成为区域内种植、养殖中心。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的领导和监督,要按照《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将勤工俭学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搞好收益分配,管好用好资金,确保资产安全。

学校勤工俭学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师生生活学校应定期公布勤工俭学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召开勤工俭学会议,总结、交流勤工俭学工作经验;要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勤工俭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