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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39-0-11_B/2018-0727008 发布机构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8-07-27 14: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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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1

腾冲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

 

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7﹞387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补”对象为全市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所有在校寄宿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

第三条 “一补”资金是按照国家城乡义务教育保障政策,由中央、省和市各级财政为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提供的在校期间生活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一补”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1000元年,初中、特殊教育学校1250元年;对8个人口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落实好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每生每年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六条  财政局、教育局在收到上级部门生活费补助资金后,连同本级安排资金按确定享受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数、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各学校按月及时发放,确保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能按时得到补助。

第七条 “一补”资金由学校转入学生(监护人)银行储蓄卡(存折),但办理银行储蓄卡的成本费用不能扣减学生的生活费补助资金,也不能由学生交费承担。

   学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抵顶或扣减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八条 “一补”资金发放严格实行签领制度。

   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或监护人)银行卡(存折)资料,具体见《云南省城乡义务教育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附件),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领。

第九条 建立发放告知制度。各学校通过银行储蓄卡(存折)发放“一补”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受助学生。

第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寄宿学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到每一名应资助的学生手中。对于转学或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受助学生,自次月起不再享受该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职责。“一补”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学校具体负责组织核实人数、资金发放等工作。学校校长是“一补”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学校要切实做好“一补”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下达文件、生活费补助发放表格、银行转账凭证、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告知通知等受助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学期装订存档,确保补助资金发放相关档案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各学校要加强“一补”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学校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板报或墙报,并长期设置于人流量大、比较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观看了解。另外,学校可以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栏、知识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宣传标语、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教育惠民政策,做到家喻户晓。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一补”资金要按照国家义务教育保障资金的使用原则,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