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9-0-11_B/2018-072701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教育体育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7-27 15: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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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腾冲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山市财政局 保山市教育局关于转发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保财教【2017】142号)的精神,规范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35%。根据《云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中:“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倾斜”的原则,全市9所完中分四类执行:一类:腾六中、腾四中;二类:腾三中、腾七中;三类:县民中、益群中学;四类:腾一中、腾五中、腾八中。
第五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腾冲市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一等资助对象优先考虑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残疾学生、单亲家庭子女。各普通高中要按照精准资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确保每位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得到资助。
第六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
第八条 各完中要根据本办法及学校实际,制定本校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要通过各种方式宣传,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九条 各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学生申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腾冲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组织有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年11月15日前,各普通高中将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腾冲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施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必须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每位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助学金中抵扣。
各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腾冲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1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