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 |
执法科室 |
1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宗教股 |
2 |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股 |
3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股 |
4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宗教股 |
5 |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 |
宗教股 |
6 |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宗教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