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行政,严肃政纪,强化行政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通知》(腾政办发【200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局科室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实行问责。 第二条 问责事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局党支部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决定的事项或局长、分管领导交办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搪塞、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本科室工作作风不实、风气不正、服务意识差,直接影响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满意度的;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失职行为,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超越工作权限,擅作主张,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服务对象办事,并损坏行政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上级来文、来电、来函,局长或分管领导批示后,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工作中需要与其它有关科室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科室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向局长和分管领导汇报致使工作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的;对职责范围内,涉及人民群众生产、安全、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汇报解决,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本科室存在的纪律涣散、衙门作风等不良习气听之任之,致使工作效能低下,贻误工作的;对本科室职责范围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对不属于科室范围或不能由本科室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前来办事的人进行刁难、粗暴对待,甚至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冲突的;对局长和分管领导交办的职责范围内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七)对职责范围内重要情况瞒报、谎报、不按时报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内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不报的。 (八)分管领导对分管工作不研究,不督促检查,具体工作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导致一定影响的。 第三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科室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科室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科室负责人采用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恐吓、打击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六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或减轻问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问责程序 (一)通过有关渠道反映需问责事项的,由局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向局党支部提出书面建议,由局党支部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三)由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科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支部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调查终结后,由局党支部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四)被问责的科室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支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局党支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取消原决定的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