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2-6-18_A/2016-082400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宗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8-28 10:54:56 |
文号 | 浏览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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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使主体 |
职权 |
子项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
无 |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单位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四楼办公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天成社区霁虹小区1号腾冲县政务中心三楼文广窗口 5166965 腾冲县政务中心四楼监督股 5185397;3.信函投诉: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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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
无 |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
1.单位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四楼办公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天成社区霁虹小区1号腾冲县政务中心三楼文广窗口 5166965 腾冲县政务中心四楼监督股 5185397;3.信函投诉: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邮政编码:679100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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