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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2-6-18_A/2016-0824006 发布机构 腾冲市民宗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08-28 10:5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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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许可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
名称

子项
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1、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的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应当保证专用。
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一般应当由有关少数民族人员承包或者租赁。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兼并或者被兼并时,不得随意改变其服务方向,确实需要改变服务方向的,必须征得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同意。
2、云南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第十六条 开办清真饮食服务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当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一)主要负责人、采购员、保管员和主要操作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二)有专用的清真食品运输工具、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
个体清真食品经营者,必须是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公民。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57号):下放县级民族事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齐的材料;依法受理和不受理(不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实地查看情况,对初步审查符设立的条件的,报局领导审定;对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告知理由。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设立固定处所的,作出同意的决,及时下达文书。
4.事后监管责任审批后加强跟踪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真实事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事件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签字的;
3.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
4.违反处罚程序的;
5.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有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的。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四楼办公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天成社区霁虹小区1号腾冲县政务中心三楼文广窗口  5166965 腾冲县政务中心四楼监督股  51853973.信函投诉: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邮政编码:6791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2、《关于印发〈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宗发﹝200652号文)第七项第四条  “四、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
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下放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宗教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许可条件,导致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单位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 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四楼办公室;  2.窗口咨询或投诉:腾冲县腾越镇天成社区霁虹小区1号腾冲县政务中心三楼文广窗口  5166965 腾冲县政务中心四楼监督股  51853973.信函投诉:腾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地址: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泰安小区216号,邮政编码:679100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县人民政府或保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