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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3-4-/2020604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5-06-04 09: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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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公安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提高公安机关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警务规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实施治安和行政管理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 除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其他政府信息均应遵循及时、便民的原则,予以公开。  

第四条  公安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秘密的;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治安、行政管理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治安、行政管理执法活动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全区有关公安工作的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公安机关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安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公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公安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  

(七)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公安政府信息。  

第七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收集、认真梳理、及时公开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政府信息。各部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后第一时间予以公布,最迟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各部门报送的各类信息必须按照标题规范、格式统一、归类准确的要求,以电子文本的形式报送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八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需要,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腾冲市公安局信息公开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九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向公安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详细填写《腾冲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到市局指挥中心(办公室),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由指挥中心(办公室)代为填写。市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后,受理部门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公安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受理部门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  

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等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自发生变化起7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进行修改,上报市局指挥中心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六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部门提出具体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密法及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  

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七条  市局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指挥中心,筹领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工作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报送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政府信息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的内容为报送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规范、具体,要素齐全;是否按照规定时限上报;对交办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服务承诺兑现情况;投诉处理及时、得当情况。评议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