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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053-4-16_A/2015-1211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公安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12-11 10: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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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工作标准化制度

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工作标准化制度

 

第一部分: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交通秩序管理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负责城市道路交通的组织、指挥和疏导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参与交通工程的规划工作

2.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及其他重要公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3.负责辖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执勤执法活动。

4.负责专职、兼职和义务交通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日常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研判工作。

6.负责辖区重点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

7.负责与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涉及秩序管理工作的协作配合。

8.负责公路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处理简易程序交通事故现场,先期处置重大交通事故现场并维护现场交通秩序,维护群体性事件及庆典等群众活动现场交通秩序。

9.负责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工作。

(二)履职标准

1.根据辖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城市交通管理相关业务培训。推进城市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城市畅通工程测评及评价工作。

2.及时收集、掌握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及信息定期开展分析、研判,组织开展秩序管理工作督查,及时汇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调研、解决、协调基层秩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认真执行贯彻秩序民警道路执勤执法相关规范

4、规范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系统日常管理、使用工作,按时准确地上报道路交通违法统计报表,并对道路交通违法情况定期分析研判

5.对纳入平台管理的公路客运车辆、大中型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定期研判并通报重点车辆动态管理相关情况。

6.积极与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农业(农机)等相关部门作配合,互通情况、互通信息。做好秩序管理业务方面涉及与以上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7.认真落实治安、刑事案件先期处置工作规范。针对处置堵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堵截犯罪车辆等工作,制作工作预案。

二、交通事故处理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负责辖区交通事故的接处警、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交通事故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2.根据管辖权限划分,负责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以及辖区发生的应由上级处理或者上级机关指定其它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3.组织事故现场受伤人员施救工作,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和安全设施,确认、控制交通肇事人,走访、寻找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以及现场勘查等工作。

4.负责辖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查、协查工作。

5.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采集、录入,建立事故处理工作台账。

6.定期分析研判辖区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及时通报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提出针对性工作意见,为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提供资料。

7.建立和健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加强与消防、卫生部门的协调,逐步建立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救治“绿色通道”,形成危重伤员医疗专家应急救援机制。

8.负责对道路执勤民警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定期培训工作。

(二)履职标准

1.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接处警规范,白天5分钟内、夜间10分钟内出警。

2.接处警装备齐全、有效,登记认真,反馈及时。

3.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照相》等标准绘制交通事故现场图、拍摄、制作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正确率达100%。

4.严格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证,制作勘查笔录。

5.因调查取证需要,需要对相关状况、车辆、人员、物品、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在勘查现场之日起3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自委托之日起20日内完成。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6.现场处置完毕后立即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一般情况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

7.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准确率达100%。

8.一般程序办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集体通案率达100%。

9.对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处罚率达100%。

10.按照《交通事故案卷文书》标准(GA40-2008)装订案卷和保管案卷,抽查合格率达98%。

1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事故研判分析会议,事故处理民警到法院参加交通事故案件庭审旁听每年不少于3次。

12.辖区机动车修理业和租赁业登记掌握率达到100%。

13.其它标准

(1)发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可以派出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发生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派出两名或两名以上交通警察处理。

(3)发生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包括辖区交警中队负责人)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管或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到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和调查取证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及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总队事故部门或分管领导、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到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

三、交通事故预防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负责交通事故情况的收集、上报、统计、分析、反馈、汇总等工作。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在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的24小时内,将交通事故快报信息录入综合应用平台,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及时更新事故基础信息和事故处理相关业务信息。

2.调查、研究、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寻求规律,提出事故预防和对策措施。 

3.建立完善重特大、恶劣天气条件下、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4.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并按规定上报,协调整治工作。

5.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指导建立完善预防工作机制,落实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履职标准  

1.每天查收事故信息、调研材料,每月收集事故信息及各类报表,做好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工作。

2.定期分析研判各类交通事故,每周及每月深入研究掌握交通事故特点和规律,分析交通事故成因,对交通安全形势做出研判,提高事故预防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并将事故研判情况报主、分管领导,进行通报。

3.对重特大交通事故逐起进行研究分析。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交通事故要进行认真剖析,分析事故成因,找准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组织约谈,做到及时整改。

4.对上报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存在事故隐患路段及时梳理,汇总,并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开展整治工作。

5.建立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现场处置等工作预案,每年组织实战演练不少于一次。

6.定期检查事故上报情况,防止漏报、瞒报。

四、驾驶证受理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受理驾驶证业务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2.查询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驾驶人或驾驶证申请人相关信息是否符合要求。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受理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5.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

6.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保持办公环境整洁,维持办证大厅秩序良好。

(二)履职标准

1.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2.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批准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的理由。

5.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有关证、表。

6.按照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7.在依法办理各项车管业务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8.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9.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五、驾驶证考试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施、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对考试人数进行限定,核定每个考试场、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2.严格审核参加考试人员的身份,严格按照考试项目、内容、标准和规定的时限进行考试。

3.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后,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编号,制作、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4.按规定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安排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5.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实行封闭式管理,通过在候考区设置考场视频实时播放设备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实施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场地明显位置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禁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与车辆进入封闭的考试区域。

6.考试后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落实双签名制度。对考试不合格的,要讲评原因。

7.各科目考试结束后,应当检查整理考试音视频监控资料,并按规定保存。

8.考试成绩自动上传或者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考试成绩表移交受理岗。

(二)履职标准

1.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2.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

3.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4.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5.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

7.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8.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

9.考试员应当严格掌握国家规定的考试标准,考试评判要客观、公正,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不得无故拖延考试时间,不得在考试时吸烟、饮食。

六、驾驶证档案管理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2.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3.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和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4.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和最高准驾车型。

5.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6.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7.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8.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9.车辆管理所办理更正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属于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的,受理岗核实需要更正的事项,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属于档案管理岗提出更正要求的,档案管理岗填写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受理岗录入更正信息,需要重新制作机动车驾驶证的,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更正意见表原件。

10.妥善保管好档案,做好库房防潮、防火、防盗工作。

(二)履职标准

1.驾驶证档案包括实物档案和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应当保存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电子档案包括计算机录入信息、操作日志、考试视频监控资料。 

2.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机动车驾驶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由档案管理人员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后查阅,查阅档案应当在档案查阅室进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在场。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印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已入库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

4.车辆管理所因意外事件致使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损毁、丢失的,应当书面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补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打印机动车驾驶证在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机动车驾驶证持证人照片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对,并出具核对公函。补建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与原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有同等效力,但档案资料内无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核对公函的除外。

5.注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资料长期保留。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档案资料保留三年后销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资料保留二年后销毁。

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时,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所属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记载销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存档备查。

七、机动车查验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严格执行国家GB72582012等标准,对车辆查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2.认真依据查验标准,判断车辆查验项目,签署车辆查验意见。

3.负责处理查验工作有关查验车辆及查验项目的疑难问题。

4.严格执行查验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履职标准

1.按《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对车辆进行查验,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注查验结论。

2.负责核对机动车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查验有无凿改等伪造嫌疑,将拓印膜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3.通过机动车产品公告系统查询机动车的公告批次、有效期和技术参数,确认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身颜色等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录入机动车登记系统。

4.对不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予以退办,并填写《退办通知单》交办理人。发现有嫌疑的车辆和手续不齐全的,暂扣车辆和手续,及时向业务领导岗报告,将当事人、车辆和手续移交嫌疑调查岗。

八、机动车审核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受理机动车注册/转入登记、变更审批、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补领登记证书、档案更正等机动车业务。

2.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审核有关登记申请手续,经审核手续齐全、有效的受理登记,收存相关资料,在机动车登记系统中录入相关事项。

3.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并按制度出具《车管业务退办通知单》。 对于嫌疑车辆报业务领导岗核实后,及时移交监督调查岗处理。

(二)履职标准

1.负责机动车被盗抢信息和违法信息的查询和比对。

2.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准确,符合规定的受理登记申请,完成计算机操作,收存相关资料,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3.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和机动车变更号牌业务的,确定机动车编号并为机动车建档。

4.根据机动车产品公告系统,对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的车辆参数进行更新和维护。

5.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开具一次性业务退办单;对计算机信息有误的进行相应修改。

6.根据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事项,依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收存相关资料。

九、机动车档案岗位职责任务标准

(一)职责任务

1.复核车辆业务档案资料,对符合规定的档案资料分类整理规库、保管。

2.核对、统计每日各类业务办理数据,并按时上报。

3.负责提供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机关因办案需要以及本所科室因业务需要对实物档案的查阅。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履职标准

1.档案管理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规定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及资料,打印业务流程单及资料清单,及时造册将业务资料移交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和《云南省机动车实物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整理粘贴资料,并装订归档。

2.按规定办理车辆查封、解除查封、变更备案等车辆业务。

3.对于特殊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对于嫌疑车辆按业务领导批准后及时移交监督调查岗处理。

第二部分: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执勤基本动作规范

一、执勤执法基本动作一般规定

(一)执勤点要求:交通警察纠违时,应站在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在高速公路上应将执勤点选择在收费站或服务区。

(二)站立时动作标准:站立时要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手中指与裤缝对齐,双腿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分开呈45度,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三)行走时动作标准: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四)敬礼动作标准: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五)指挥疏导动作标准: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六)驾驶警车巡逻执勤动作标准: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时要开启警灯,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驾驶摩托车巡逻时,应当戴制式头盔。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上休息。

二、常见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动作标准

(一)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1.面向来车方向站立,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打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

2.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

3.查验证件:边检查边盘问,注意持证人动作反应,注意自身安全

4.使用酒精测试仪检验

5.检验后处理: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确认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人进行口头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具采纳情形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进行处理

检验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双手将相关证件递给驾驶人,立即放行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或者饮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6.对醉酒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理:应当由不少于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不少于两名协管员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7.车辆处理:

(1)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现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扣留违法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

2对于现场无其他驾驶人替代驾驶的情形,应当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机动车,立为危险驾驶罪侦查后,提供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的应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及时返还车辆,并制作返还物品凭证。

3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车辆,并制作返还物品凭证。

(二)查处违反装载规定违法行为

1.面向来车方向站立,发现有违反装载规定嫌疑的车辆,打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

2.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

3.查验证件:边检查边盘问,注意持证人动作反应,注意自身安全

4.经检查,确认为载物超长、超宽、超高的,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口头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具采纳情形的,当场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5.几种情形处理:

(1)运输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影响交通安全,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应当责令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责令驾驶人悬挂明显标志后立即放行。

2)发现货车有超载嫌疑的,应当引导至治超站点称重;对超载货车,责令当事人消除违法行为,当事人表示可以立即消除违法状态,依法处罚,待违法状态消除后放行车辆;当事人拒绝或不能立即消除的违法状态的,制作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3)对于跨地区长途运输车辆超载的,依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4)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令驾驶人按照规定转运,驾驶人拒绝转运的,依法扣留机动车。

5)对于货运机动车车厢载人、客运机动车超载或者违反规定载物的,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立即消除违法状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6)对于其他违反装载规定的,在依法处罚之后,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当场消除违法行为。

(三)现场查处超速行驶违法行为

1.现场查处超速违法行为,按照设点执勤的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且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2.测试点民警通过测速仪发现超速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查处点民警。查处点民警应面向来车方向站立,提前做好拦车准备,发现超速行驶嫌疑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打手势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指挥机动车驾驶人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 

3.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 

4.查验证件:边检查边盘问,注意持证人动作反应,注意自身安全 

5.依法处理:确认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口头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具采纳情形的,制作简易程序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进行处理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对超速低于百分之五十的,依照简易程序处罚

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采取扣留驾驶证强制措施,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查处违法停车交通违法行为

1.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的:

(1)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告知其违法事实,予以口头警告。

(2)证件查验完毕后,交给驾驶人,责令其驶离。

2.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1)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

(2)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3)严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指派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现场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3.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行为,机动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1)使用照相、摄录设备取证

(2)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

(3)查验证件:边检查边盘问,注意持证人动作反应,注意自身安全

(4)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口头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具采纳情形的,依法进行处理。

4.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发现机动车违法停车的:

(1)责令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驶离

(2)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联系清障车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无法拖移的,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3)故障机动车可以在短时间内修复,且不占用行车道或者骑压车道分隔线停车的,可不拖移机动车,责令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

(五)查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

1.面向来车方向站立,发现有无号牌的嫌疑车辆,打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

2.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

3.查验证件:边检查边盘问,注意持证人动作反应,注意自身安全

4.机动车驾驶人有驾驶证,且能够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依法处罚,告知其到有关部门办理临时号牌后放行

5.不能提供车辆合法证明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扣留车辆。

(六)查处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违法行为

1.面向来车方向站立,发现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有违法行为的,打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路边停车,熄灭发动机

2.向驾驶人敬礼,请其出示相关证件

3.查验证件:边检查边盘问,注意持证人动作反应,注意自身安全

4.几种情形的处理:

(1)对于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不按指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行驶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2)对于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运输车辆,调查取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3)对于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引导车辆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及时调查取证,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通行证的证明,依据《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4)对于未按照《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注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运输路线、时间等事项运输的,引导车辆至安全地点停放,调查取证,责令其消除违法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七)违法处理窗口处理交通违法

在交通违法处理过程中,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1.民警办公时保持姿态良好,不得斜靠、趴着、翘腿,不得在接待窗口吸烟、饮食、聊天、看报,以及从事娱乐活动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2.站立时,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3.说话时,应目视对方,态度诚恳,面带微笑,语言温和,举止文明。

4.递交证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不得随意扔抛。

三、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基本要求

(一)文明上岗:态度谦和,用语规范,虚心倾听,耐心解释,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

(二)公开公正:佩戴胸卡上岗,按规定摆放工作台卡。公开办事程序,各类制度、流程上墙。按法律法规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不徇私情。自觉防腐拒蚀,不贪不沾。

(三)规范高效:按规定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告知、受理、办结制度。手续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因故不能当场办结的,详细解释并书面告知。依法不能办理的,耐心说明。

(四)方便群众:主动帮助困难群众,积极提供便民利民措施。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主动提供各类“窗口”服务指南和告知单。

第三部分: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执勤常用语言规范

一、路面指挥疏导交通

请退到停车线以外,谢谢合作!

请走人行道(横道线),谢谢合作!

请不要跨越隔离护栏,谢谢合作!

请不要在此处停车,谢谢合作!

请不要逆向骑行,谢谢合作!

请控制好您的车速,谢谢合作!

请系好您的安全带,谢谢合作!

请与前车保持车距,谢谢合作!

请带好安全头盔,谢谢合作!

好车门,谢谢合作!

请清洗车辆,谢谢合作!

请不要在开车时拨打(接听)电话,谢谢合作!

请不要在开车时吸烟,谢谢合作!

雾天行驶,请开启防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谢谢合作!

请减速慢行,不要强行超车,谢谢合作!

这是机动车专用道,非机动车请在非机动车道骑行,谢谢合作!

前方因为XX情况,道路暂时封闭,请大家绕行XX道路(或耐心等候)

请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谢谢配合

现场管制

(一)车辆绕行提醒

我们是XX单位民警,前方路段已被管制,请绕道行驶,谢谢配合。

(因为xx原因,前方临时封闭,禁止通行,谢谢配合。)

(二)现场安全提醒

大家注意,我们正在执行警戒任务,请围观人员退到警戒线外。

对阻碍执行公务人员,我们将依法强行带离现场,并按照XX规定,依法进行处罚,请大家理解支持。

路面纠正违法

(一)停车

您好!(敬礼),请将机动车停在XX位置(指出停车位置)。

(二)查验证件

您好!(敬礼),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三)酒精检测

您好,我们正在进行酒精检测,请您配合,谢谢。

(四)违法提醒

您好,您属于无证驾驶。

您好,根据检测,您已经超速行驶了。

您好,您驾驶的车辆未系安全带。

您好,您驾驶的车辆明显超宽(超载、超载、超长)。

您好,您已经违法逆行(违反交通信号指示、违法超车、违法停车等)了。

您好,你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换发期限。

您好,您所驾驶的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您好,经检测,你体内酒精含量已经超标。

(五)当场警告

您的XX行为已经违反了XX规定,因为情节轻微,只对您进行警告教育,请提高警惕,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六)当场处罚

1.处罚告知

您的XX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规定,对您处以XX元的罚款(或依法扣留驾驶证),记XX分。

您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对处罚不服,您有权在XX日内到XX处申请复议,或者向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规定,您拒绝接受罚款处罚,我们将依法扣留您的车辆。

2.送达告知

依据法律规定。您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结束时

请收好您的驾驶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再见。

 (七)非当场处罚

1.处罚告知

您的XX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X条规定,依法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请您在XX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进一步处理。

我们将依法暂扣您的车辆,请您立即将车上载物品(人员)转驳转载,谢谢合作!

如果您对处罚不服,请与XX日内到XX处申请行政复议或在XX日内向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送达告知

请认真阅读处罚决定书并签名。

依据法律规定,您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视为送达。

2.结束时

请收好您的驾驶证件(或其他法律文书),再见。

四、交通违法处理

(一)一般要求在交通违法处理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执法用语“您好”在先、出示证件时“请”字在先,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二)不同情形的规范用语:

1.当群众前来办事时:您好!您需要办理什么业务(或需要处理什么交通违法)?

2.要求处理交通违法的人出示证件时:您好,请出示本人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

3.发现证件不齐时:对不起,您还需带好XX证件才能处理有关问题。

4.需要群众提供办理相关业务的资料时:请您提供××、××等资料。

5.出示违法证据时:现在向您出示违法行为证据资料(像片、录像等),请注意查看,如有疑问,您可以提出。

6.实施行政处罚告知时:你的XX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X条(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处罚,并记XX分。

请你认真阅读法律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谢谢配合。

7.实施行政处罚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8.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并于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如有异议,请于六十日内到XX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到XX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10.当群众提出给予查询服务时:好的,等我手上的事处理完就帮您查询。

五、交通事故现场处置

(一)交通事故应当划定现场区域,禁止无人人员进入该区域,遇事故现场群众围观时:你好!我们现在正在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请你让开一点,谢谢!

(二)当遇群众围观影响拍照取证时:请大家让一让(或请退到警戒线以外),我们要进行事故现场拍照!

(三)寻找肇事司机时:请问谁是驾驶员?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四)当需要群众帮助抢救伤员时:师傅(或者同志),请您帮一下忙,帮助我们将伤者抬上车,谢谢!

(五)寻找目击证人时:请问有谁看见事发时的情况?请您详细反映一下事发经过!

(六)当目击证人提供证词后:谢谢您的配合!

(七)当事故现场勘察结束时:请大家散开,让道路交通恢复通行!

六、车驾管业务办理

(一)日常文明用语

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二)接听电话用语

1.您好!这里是XXXXXXXXXXXX(部门)XX(科、室、所、队),请问您找谁?

2.我就是,请问您是哪一位?……请讲。

3.请问您有什么事?(有什么能帮您?)请稍等,我记录一下。

4.您放心,我会尽力办好这件事。

5.不用谢,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再见。

6.XX同志不在,我可以替您转告吗?(请您稍后再来电话好吗?)。

7.对不起,这类业务请您向XX(部门)咨询,他们的号码是……。

8.对不起,您打错号码了,我是XXXXXXXXXXXX(部门),……没关系。

9.再见。

(三)打电话用语

1.您好!请问您是XX单位吗?

2.我是XXXXXXXXXXXX(部门),请问怎么称呼您?

3.请帮我找一下XX同志,谢谢!

4.(若打错联系电话)对不起,我打错电话了。

(四)接待办事群众规范用语

1.同志,您好!请问您要咨询什么业务?

2.对不起,让您久等了。

3.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公安部123、124号令是这么规定的:XX。

4.请您到XX窗口排队办理此项业务。

5.这是您所需要的表格,请收好。

6.对不起,请稍候片刻,这个问题待我请示后再给您答复?

7.现在办理的人多,请您先取号,稍等片刻,我们会尽快受理。

8.请您提交换证所需资料。(请您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等等)

9.您提供的资料不全,还缺XX(具体内容),请您补齐再办理XX业务。

10.您的复印件不符合要求,请用A4纸再复印一份。

11.您的资料XX(具体内容)填错了,请把资料更改后再办理。

12.您的XX资料已收到,按XX规定,XX日内给您回复,请留下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及时通知。

(五)到外单位办事用语

1.对不起,打扰一下。

2.请问XX处(室)在哪间办公室?

3.请问XX同志在吗?

4.非常感谢您(麻烦您啦)。

5.请留步。

服务忌语

1.有事快说。

2.不知道,问别人去。

3.快下班了,明天再来。

4.说了半天,您怎么还不明白。

5.这事我不管,想找谁找谁去。

6.他不在,到外边等着去。

7.你这人怎么事儿这么多。

8.你懂不懂,这是政策规定。

9.上面都写着呢,自己看去。

10.谁给你说的(谁答应你的)找谁去。

11.有话就说,你管我姓什么。

12.你着什么急,没看我正忙着哩。

13.刚才给你说过了,怎么还问。

第四部分:云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窗口接待服务流程标准

一、交通违法处理

(一)办理标准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文书填写规范,案卷材料齐全。

(二)办理程序

1.要求当事人提交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并进行核对

2.向当事人出示记录违法行为的图像、视频等证据材料;

3.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处罚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告知。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申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ƒ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一份被处罚人留存,一份附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送达文书。处罚决定书交付被处罚人,并告知缴纳罚款的方式、时限等。

(2)一般程序处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询问。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告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复核。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予处罚,发还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处罚人交银行(未作罚款处罚的,银行联不交被处罚人),一份被处罚人留存,一份附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告知缴纳罚款方式、时限、扣证期限、领取途径等被处罚人拒收的,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听证。以下情形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B.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

听证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二、交通事故处理

(一)基本原则

1.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打造规范化服务型机关,着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素质、执法能力、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开、规范文明、及时高效、阳光便民的原则。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应当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受理与接待

1.事故处理民警在事故处理、接待群众时,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应当尊重事故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规范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讽刺当事人。

2.事故处理窗口实行首接责任制。对110报警、群众报案,认真接待,按规定做好记录。对群众的咨询与投诉,做好解释与受理。

3.交通警察接到处警指令后,白天应当在5分钟内出警,夜间应当在10分钟内出警。

4.推行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推广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一站式服务模式。对于符合条件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后,到各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及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各地应加快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的设立,更好地提供便民措施。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不符合自行协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尽可能进行现场调解,不得对事故车辆进行扣留,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和群众满意率。

5.交通警察到达现场以后,按照规定进行勘查现场,现场勘查完毕后,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现场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无见证人以及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无法签名的,应当注明。

6.勘查现场过程中应使用录音、录像等设备固定现场、保全证据,注意查找现场证人,记录证人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法等。

7.现场勘查完毕后对需要进一步核查、检验、鉴定的车辆、证件、物品等,应当依法扣留或者扣押,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等法律文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已死亡的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

8.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经。

9.勘查结束后应发放便民联系卡,联系卡上应载明:姓名、单位、职务、联系和监督电话以及单位地址等内容。

(三)执法公开

1.加强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事故处理部门应当按照标准化建设设置交通事故首接室、询问室、调解室、档案室、物证室、案件审核岗等,要把群众的需求放在首位,为当事人提供饮用水、桌椅和笔墨纸张等用品,切实方便群众。

2.事故处理部门实行警务公开,在醒目位置设置“民警公示栏”,公开事故处理人员警号、姓名、照片及监督电话,公布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与经办民警姓名及办公区域,对民警去向设立留言牌,方便群众找到办案民警,有效监督事故处理人员的执法工作。

3.公开事故处理的程序。事故接待区域及事故处理场所要上墙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布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流程图、事故处理工作时限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项目和范围标准。便于事故有关人员了解掌握,保障当事人权益。

4.公开事故证据。发生死亡交通事故,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从接出警、现场勘查、现场照相、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事故调查的各个环节,全面系统地介绍交通事故情况,分析事故成因,让各方当事人直观地了解事故发生的全部情况及案件事实,使认定结论更具说服力。

5.推行事故处理执法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事故处理执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当场告知、电话告知、手机短信告知、传真、邮寄告知等方式,采用书面告知的,使用统一样式的告知单。

6.公开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和逐级审批制。必要时可以邀请行风监督员、政法领导等参加,以示公正。

(四)调查询问

1.调查取证要及时迅速,坚持“常事快办、急事先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于特殊群体、特殊车辆,要结合人员与车辆的特殊性,如外地过境人员、营运客车货车等,缩短办事时限,高效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的减少因事故导致的人员逗留、车辆扣留时间。

2.交通警民警询问时应当在询问室进行,并告知被询问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在询问过程中,应当使用录音或录像保全,对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无法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者记录在案。

4.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5.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6.在当事人、证人提交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时,应当查验是否确由本人书写,由他人代笔的,应当注明。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在询问笔录和自行书写的陈述材料上注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五)调解工作

1.交通事故调解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并采取公开方式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2.各方事故调解申请人具有主体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更改。

3.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5.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三、机动车业务办理

(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1.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副联原件。

(6)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免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 

1.申请车身颜色、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整车、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属于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持以下资料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交回原机动车号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登记证书。

(4)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3.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以下资料到转入地车管所交验机动车,办理转入业务: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档案资料。

(4)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4.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到车管所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变更登记:

(1)《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交《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5.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相关变更证明,车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6.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机动车变更登记/备案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上打刻原发动机号码或者原车辆识别代号,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

(2)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数据的,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4)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6)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8.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1)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2)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3)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三)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交验机动车,交回原机动车号牌,申请转移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其中,二手车销售发票、《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应当是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机动车行驶证。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原件。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办结。

(四)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

1.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五)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提供以下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2.因机动车灭失、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持以下资料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5)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六)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1.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共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七)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1.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核发临时号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来历凭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还应当提交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提交的证明、凭证符合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2、未销售或者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超过三次。

(八)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1.申请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申请表》原件。

(2)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3)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有组织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属于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提交中文翻译文本。

(6)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九)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1.未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领或补、换领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供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4)属于换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供原登记证书。

(5)被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现申请补领的需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证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补、换领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3.申领登记证书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结。

(十)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1.机动车号牌或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换领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未灭失、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4)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还需提交车辆标准照片。

2.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十一)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申请更正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到登记审核岗办理:

(1)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的,还应当提交原号牌。

(4)需要重新制作行驶证的,还应当提交车辆标准照片。

2.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办结。

(十二)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交。

(4)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结。

(十三)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1.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2.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申请时,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下列资料:

(1)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2)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受委托检验地车辆管理所提交下列资料:

(1)《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存根原件。

(2)《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或者经登记审核岗签注与原件一致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可以不提交。

(5)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复印件。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上签注已纳税信息的,收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原件;属于按照《车船税法》规定予以免征车船税的,不收存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5.登记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6.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核相关资料,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四、驾驶证业务办理

(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准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4.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5.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6.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7.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核查。

2.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

3.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以下简称《准考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准考证明》。

4.受理岗办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应当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查验培训情况。车辆管理所与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未联网的,应当查验驾校出具的培训记录,并在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时收存培训记录。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5.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6.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收回《准考证明》,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7.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3.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5.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6.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办理科目三考试预约。符合规定的,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4.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五)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属于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对属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需要审验的,还应当核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有效期满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换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业务时,对同时申请办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换证业务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合并办理。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转入换证、审验时,对本记分周期内当时无记分的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书面告知其如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前有记分的,还应当按规定参加审验。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转出信息,并存入相关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发现因入伍、退役、更换护照、身份证号码变更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的种类、号码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核对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确认申请人姓名、年龄、照片等信息与驾驶证登记的驾驶人信息相符的,应当予以办理,同时变更相关信息。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八)办理补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申请人同时申请办理有效期满换证的,还应当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补证业务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对申请人因户籍迁移、不在暂住地、居留地居住或者部队调动等原因,无法提交居住、暂住、居留证明的,由申请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写明原因后予以办理,并书面告知其应当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到居住、暂住、居留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换证

九)办理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并出具注销证明,收存相关资料和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2.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车辆管理所应当在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

3.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自动注销前三个月,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十一)办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确认申请人因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且符合允许驾驶原准驾车型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2.受理岗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在预约考试凭证上应当告知申请人恢复驾驶资格的截止时间。

3.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

4.受理岗复核科目一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考试合格后一个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5.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二)办理满分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凭证。符合规定的,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办理科目一考试预约,对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记满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办理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2.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3.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清除记分分值,打印并出具《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到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对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机动车驾驶人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反馈通知书》上签注降级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降级换证。属于申请人持有其他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36小时内将其满分考试信息传递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的考试成绩表原件和接受教育的凭证,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车辆管理所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人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清除记分分值。收存打印的异地违法满分考试信息,在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十三)办理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十四)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结束后销毁。

(十五)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延期事由证明、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延期事由证明复印件,在申请人办理期满换证或者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销毁。

延期期限自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记分周期结束日期或者应当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十六)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变更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条情形的,受理岗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录入变更后相关信息。属于从业单位发生变更的,还应当核实并收存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

(十七)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信息,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对具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于注销前三十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十八)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对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2.对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但属于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原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和最高准驾车型。

(十九)办理延长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对初次申领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注销信息,按照本《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2.对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驾驶证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1)实习期结束后,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延长一年实习期。在延长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相关信息,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手续。

(2)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注销增加的准驾车型,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3)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超过三十日未按规定办理换证的信息,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增加的准驾车型。

(二十)办理实习期满教育考试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安排教育考试。

2.考试岗按规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也可以使用由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考试结束后,公布考试答案,对申请人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3、受理岗审核考试资料,签注机动车驾驶证。

(二十一)办理机动车驾驶人异地备案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五款情形的,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从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十二)办理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不具有吸毒行为记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签注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

(4)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十三)办理校车驾驶人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对已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接受学习和教育的申请人,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身体条件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二十四)办理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收存相关资料,同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2.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二十五)办理注销校车驾驶资格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1.校车驾驶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或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校车驾驶资格。

2.校车驾驶人具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以及酗酒记录,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校车驾驶资格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注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