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53-4-16_A/2018-0126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7-01-02 17: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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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机关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户籍窗口文明形象,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户籍窗口要坚持公开公正、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执法、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接待群众制度。由户籍民警负责接待群众工作,并认真履行首问责任制。户籍窗口民警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接受群众预约申请和咨询。
第四条 警务公开制度。户籍窗口应在显著位置公布户籍民警照片、姓名、职务、警号、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统一制作上墙公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程序、时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批准机关、最新便民利民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五条 特事特办制度。对确实急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等事项的群众,应及时办理;对前来办事的老、弱、病、残、孕人员,应优先办理;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等有特殊困难确实不便到派出所办理业务的群众,应上门开展信息采集和送证服务;对返乡农民工、高(中)考学生、复退转军人等特殊群体,应实行定期集中服务。
第六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群众申请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事项,申报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须补充的证明材料,确保其补齐材料后成功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应耐心说明原因,书面告知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七条 内部核准制度。公民申请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事项,由户籍窗口受理核办。对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户口事项的核准、审批结果应由户籍窗口统一通知当事人,有条件的,可通过短信平台或互联网平台告知。
第八条 监督检查制度。派出所应每周对户籍窗口办理业务情况至少检查一次,并向社区民警通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工作讲评;治安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九条 安全保密制度。户籍窗口应建立计算机、印章、证件材料、档案等使用、登记、保管制度。户口专用章、户籍民警章、户口核对章、户口注销章、空白户口迁移证件、户籍民警使用的数字证书等应由户籍民警统一保管。户籍民警离开计算机终端时,应退出户籍业务系统操作界面。
第十条 岗前培训制度。户籍民警上岗前应接受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及系统操作培训。新录用及从非户籍民警岗位交流、调入的民警,应按“先进后出”的原则,由所在县级公安机关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或跟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户籍窗口实行户籍民警负责制,每个户籍窗口应配备不少于2名户籍民警实行AB岗,其中A岗为专职户籍民警,B岗可为兼职户籍民警,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辅警协助户籍民警解答群众咨询、整理档案资料、拍摄居民身份证相片、指导群众采集指纹信息、办理换(补)领居民户口簿等辅助性工作。
第十二条 户籍民警应严格遵守警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票据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十三条 户籍民警应当做到:
(一)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二)上班期间在岗在位,保持窗口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
(三)接待来访群众应主动热情,举止大方,态度和蔼,使用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四)严格执行户籍、居民身份证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受理群众申请,做到及时、准确、高效。
(五)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处理并向群众答复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所应定期听取办事群众对户籍窗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户籍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进行监督评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五条 户籍窗口民警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构成违法违纪的,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时间闲聊、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二)工作时间吸烟、饮食、翘腿、趴桌子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
(三)未按规定着装上岗或窗口环境脏、乱、差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业务规范、行为规范及各项便民利民措施的。
(五)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行为蛮横,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的。
(六)对服务对象的申请、投诉随意承诺或敷衍塞责的。
(七)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侮辱、谩骂服务对象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九)接受服务对象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敲诈勒索、索取、收受钱物的。
(十)违法、违规办理户籍、居民身份证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户籍窗口有以下情形的,按照公安部“四个一律”规定追究责任:凡发现利用职务之便办理虚假户口的,一律予以开除。
凡被举报在办理户口业务过程中刁难群众经调查属实的,一律停止执行职务。凡违反规定安排不具有执法资格的辅警直接办理户口业务的,对辅警一律予以清退,并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责任。上述行为凡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故不能正常工作、业务不熟练、群众反映强烈、被多次投诉举(经查证属实)等不宜从事户籍窗口工作的民警,应及时调整。
腾冲市公安局
二O一七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