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15_C/2015-0723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08-10-23 14:22:28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规范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管理,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竞争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新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和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
第三条 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坚持在本单位编制和增人计划内进行,加强和改善事业单位的人事宏观管理;推动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的结构调整,不断增强事业单位的活力和自我发展潜力。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应招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正审合格;具有岗位所需的业务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且体检合格;年龄一般为30岁以下,有特殊专业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除博士、硕士研究生外,户口限本县范围内。
第七条 招聘的基本程序与方法:
(一) 编制招聘计划与发布公告
1、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专业及资格条件,于上年底提出下年度招聘计划,填写《招聘计划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门,经政府批准后,人事部门根据进人指标制定综合招聘方案,面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
2、招聘公告的主要内容:拟招聘的岗位资格条件;考试内容与方法;报名考试时间及要求等。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符合条件者,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三)考试
1·招聘考试,原则上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分公共科目与专业科目两种。考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面试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2·招聘考试成绩第一名者列为考核体检对象,第一名有不宜招用情况的,下一名依次递补。
(四)体检与考核
1·体检与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方案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2·体检标准参照《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执行,体检由县人事部门指定,在县级人民医院进行。
3·对体检合格者,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制观念、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办理有关招聘手续。
第八条 允许免于笔试,以考核为主的人员:
(一)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招聘涉及保密等特殊职位的人员。
第九条 经招考、审查合格者,用人单位不得拒接,拒不接收的单位,主要领导自行引咎辞职;被录用者不服从安排的,三年内不得报考此类考试。
第十条纪律与监督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纪委、监察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私利、搞不正之风,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二)对不执行木办法擅自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政府人事部门可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考试和通报批评等处理决定。
(三)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三年内不得参加县内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考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