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02_Z/2016-0513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5-10 10:42:04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特编制本指南。
一、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内容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信息、股(室)工作职责、业务办理程序、公文及规范性文件。
具体内容可参见《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目录》。
2、范围及时限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机关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与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公开形式
《目录》及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动公开信息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
本机关还将采取以下辅助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平台等公共媒体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产生、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机关的信息,可以填写《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受理机构为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5-5132889
通讯地址: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文笔小区272号
邮政编码:679100
邮箱地址:tcxlbj@163.com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正式有效。《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申请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提交,或者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③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④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⑥本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本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本机关受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规定的期限内。
(3)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本行政机关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行政机关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