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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1634499-3-30/2018-0504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社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4-28 16: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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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行政职权)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服务类型 办理
类型
是否进
驻政务
中心
是否录
入管理
平台
行政许可
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云南省职业介绍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三)县以下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四)个人或合伙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向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申请。第十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者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查。批准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批准的给予书面说明。
30个工作日 12个工作日 最多跑三次 承诺件
2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 3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最多跑三次 承诺件
3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2.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第二条。 10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最多跑三次 承诺件
行政征收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 行政征收 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府《2016年》72号)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腾政办发《2017》22号)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2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征缴 行政征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四、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5—8%。具体缴费率由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缴纳基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3 失业保险征收 行政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 则全文;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当年本单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当年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行政事业费或者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职工个人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收入部分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提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相关资料,由失业保险机构核定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制定年度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到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代为扣缴。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的,应当书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区)失业保险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其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应当依法缴纳。用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依法缴清失业保险费。   1个工作日 最多跑2次 承诺件
行政给付
1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8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第三条: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业务工作。"
6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最多跑两次 承诺件
2 失业保险待遇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 则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机构自受理失业登记10日内,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按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第二十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0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1年的,增加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本次失业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期限合并,但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标准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的月缴费基数计算。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应当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报告失业情况,积极求职,接受就业指导,参加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或者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被招用后,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失业保险机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培训合格和接受职业介绍的,由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发给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采取转岗等方式安置富余人员的,统筹地政府可以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给予培训补助。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经失业保险机构调查确认开业已满3个月且又参加失业保险的,可以给予创业补助。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计算。


  1个工作日 最多跑1次 承诺件
3 稳岗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创业补助 行政给付 《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人员的创业补助;(六)为实施失业调控的就业补助;(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云人社发【2015】121号、人社厅发【2017】129号、云人社通【2017】56号文件   1个工作日 最多跑2次 承诺件
行政确认
1 社会保险参保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1个工作日 最多跑两次 即办件
2 社会保险变更、注销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个工作日 最多跑两次 即办件
3 人员转移 行政确认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0〕212)号,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从业人员跨省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还应当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15个工作日 最多跑一次 承诺件
4 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条、第3条、第29条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为。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和基础,从而也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1个工作日 最多跑2次 即办件
5 社会保险变更、注销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个工作日 最多跑2次 即办件
6 社会保险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第十一条:缴费基数和缴费率(全条)。
  1个工作日 最多跑2次 即办件
7 劳动用工登记 行政确认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2.《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用工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14号)。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最多跑一次 即办件
8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全文;《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个工作日 最多跑1次 即办件
其他行政权力
                 
                   
                   
说明: 1. 附件1、2、3均需填报备案,经梳理确认没有相关事项的,填“无”。附件1、2、3均需向社会公开公示(说明栏内容不公示)。
      2. 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必须低于法定时限50%。法定时限为1个工作日的,无需再次压缩。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均为“即办件”;1个工作日以上的为“承诺件”。
      3. 服务类型:按照“最多跑一次(含即到即办,一次可办结事项)、跑两次、跑三次、一次不跑”进行分类。
      4
. 关于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跑二次、跑三次、一次不跑”的理解:在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况下,办理事项一般须跑三次:即现场咨询跑一次,提交材料跑一次,领取办理结果跑一次(专家论证、现场踏勘、检验、检疫、检测等环节不计入跑的次数)。群众如能通过网络、电话、微信等方式咨询,网上下载申请表格,无须到现场进行咨询的则减少现场咨询环节;群众通过网上提交材料,部门网上预审接件的事项,则减少提交申请材料的环节;办理结果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无须到窗口领取的,则减少领取结果环节。能通过网上咨询,网上提交材料,网上办理的事项为一次不跑办结事项。
      5.办理类型为:即办件或承诺件。
      6. 是否进驻政务中心、是否录入管理平台: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事项填“是”;未进驻的填“否”;已录入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的事项填“是”;未录入的填“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