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1-5-15_C/2015-0724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08-10-23 18:1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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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国土资源局
机关股室和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腾冲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本局机关股室和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正确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局机关股室和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违规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被问责对象能主动纠正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发生的,应减轻或免予问责。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局机关股室和局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规定问责。
(一)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局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计划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落实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会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局长以及其他局领导交办事宜的;
2.涉及多个股室办理的事项,牵头股室不主动沟通协调,相互扯皮,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请示、报告、审批事项、业务办理等,不及时受理,不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或办结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包括各种统计数据)的。
(三)不依法行政,损害国土资源系统形象,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1.不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或不按时、不按规定公开,或搞假公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发群众不满的;
2.不认真兑现限时办结制、人为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3.所管辖单位工作人员肆意索拿卡要,或乱收费、乱罚款,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4.不按规定办理业务给局里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本股室、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本股室、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对本股室、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局长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对问责对象问责,采取以下方式:
(一)责令在局务会上作出检讨;
(二)责令向行政相对人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七)调整工作岗位。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报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工作考核结果;
(五)上级领导机关的批示;
(六)局党组成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行政监察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信访机构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八)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局办公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启动问责程序。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股、政策法规股及有关股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组会或者局务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责问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举报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被责问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股室进行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县局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局纪检监察室具体承办,人事教育股、政策法规股及有关股室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腾冲县国土资源局服务承诺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增加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腾冲县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依法行政。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二、政务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我局国土资源管理信息,重点公开我局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处罚项目的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做到国土资源管理行为公正透明。
三、优质服务。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服务承诺制,做到文明服务、诚实守信、高效有序。努力实现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维护权益更加切实有效,服务社会更加全面优质。
四、破解难题。针对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矛盾突出问题,我们将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一方面继续落实“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管理好资源;另一方面按照“有保有压、突出重点”的原则,竭力争取省、市和国家的支持,为腾冲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五、廉洁从政。严格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严禁不作为、乱作为。
腾冲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信息和具体服务事项,请登录腾冲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和腾冲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网查询。
腾冲县国土资源局首问责任制
为推进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群众(服务对象)到局机关、问询、举报、办理涉及国土资源管理事项,被询问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能够当场承办或答复的事项,要当场给予承办或答复;不能当场承办或答复的事项,应向询问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记录。
三、首问责任人在接受询问时,如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由首问责任人告知询问人或带到承办股室,交给具体经办同志,帮助询问人把事办好。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受电话询问时,如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予以答复;如属本股室其他同志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介绍给有关同志接电话;如属其它办公室职责范围,要告知该股室的电话号码和经办人员姓名。
五、责任人确因当时特殊原因,无法履行首问责任人职责的,必须立即向本股室负责人汇报情况,由股室负责人指派工作人员代理,代理人员成为责任人。
六、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对知错不改,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的,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
七、局设立违反首问责任制举报箱和投诉电话,举报或投诉由局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大地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执行。
腾冲县国土资源局限时办结制
为加强国土资源系统效能建设,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国土资源工作服务对象到本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在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经办股室或经办人员应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二、办理土地登记,申请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30日内办结(需要地籍调查的办结期限对应顺延)。因特殊情况在承诺的时限内未能完成土地登记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不超过原承诺时间的一倍。
三、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申请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15日内办结。
四、办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采矿登记的,自收到采矿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五、办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采矿证的变更、延续、注销审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40天内办结。
六、办理以下用地审批,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予受理的,5个工作日退还所提交材料。
(一)临时用地占用非耕地的审批;
(二)用地在6亩以下具体项目用地划拨、出让审批;
(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审批;
(四)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七、本局接待及受理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转交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处理的,60日内督查处理结果,对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时限,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
八、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