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适老化模式 无障碍浏览 x
索引号 01526031-5-05_Z/2018-0223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2-23 10:48:21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砂石粘土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

腾冲市国土资源局            

砂石粘土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开采零星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材料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办理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予以受理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许可证决定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共性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窗口投诉:腾冲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电话投诉:(0875-5182486);     2.纪检监察投诉:中共腾冲市纪委第四纪工委,电话号码:(0875)5155082;
3.信函投诉:腾冲市腾越镇火山社区邮电小区196号,邮政编码:679100;      4.网站;电子邮箱:tcxgtzyjbgs137@.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腾冲市人民政府或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