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
声明(腾2018第 194 号)
因保管不善,将图号:20-4-3-3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德全
2018年 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