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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719027-2-09_E/2018-0222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7-07-21 10: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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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3·1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3·1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3月18日16时50分许,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腾冲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当日17时15分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领导做了汇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腾冲市人民政府及时成立了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3·18”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总工会、人社局、公安局等单位派人组成,同时邀请了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截止2017年512日,事故调查工作已完成。

    一、事故单位概况

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在腾冲市中标承建五合乡整顶村绿荫塘易地搬迁建设项目,并在腾冲成立了项目部,任命周志伟为项目经理,周志伟委托陈开道、濮应才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来组织施工。

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事故发生时正在进行施工工地的路面平整工作,用装载机将多余土料运出场地外。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7年3月18日16时40分许,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技术员番助辉、工人李某,在施工工地上谈论搬迁点活动场所的技术疑问,之后便蹲坐在工地上查看图纸,期间囊某礼驾驶装载机正在进行第一次铲土作业,搬运土料到工地另一边,16时50分许,囊某礼驾驶装载机回来准备进行第二次铲土,行驶中边行进铲斗边往下压,在装载机行进过程中,铲斗压住了蹲在地上的番某,工人李某看到后立即呼救,囊恩礼驾驶装载机开始往后退,在装载机后退过程中,装载机前段铲斗卷带着番助辉后退了一米多的距离。囊某操作装载机抬起铲斗后和李某将番某抬到了一边,李某管理人员陈某、濮某作了报告,陈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向周某报告,接着又向五合乡人民政府作了报告,五合乡人民政府于17时15分向腾冲市安监局作了报告,同时启动了五合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指派相关部门奔赴现场进行抢救。待120医生到现场后确认番某已经死亡。

三、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0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装载机驾驶员囊某无证违章操作装载机,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3)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3·18”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责任者处理情况

(一)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认真督促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市人民政府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

(二)周伟,男,现年46岁,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合乡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项目部经理,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市人民政府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

(三)陈道,男,现年48岁,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

(四)濮才,男,现年41岁,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

(五)囊礼,男,现年38岁,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整顶绿荫塘易地搬迁安置点项目部装载机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无证违章操作装载机致使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市人民政府给予了相应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云南保山市鹏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全面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全面进行员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复查工作,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奖惩力度,认真总结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事故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