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19-8-/2020-031901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统计局 |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3-19 16:03:08 |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腾冲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凡是列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 
  
第六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包括: 
  
(一)本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统计资料、统计信息查询窗口、统计信息多媒体查询平台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本局对政府信息已主动公开的予以废止的,自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和《腾冲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本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本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会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