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19-8-/2018-1107008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统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17:2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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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政策解读
来源: 中国政府网(www.gov.cn)
[国新办新闻发言人 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举办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周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贾楠]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今天能够参加这次政策吹风会,同时也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统计工作及经济普查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8年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一项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摸清我国最新家底和国力,把握经济发展新变化和新特征,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提升统计能力的重大实践。
一、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沿革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的全国工矿企业普查,至二十一世纪初,先后完成了3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1次第三产业普查、2次基本单位普查。2003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整合为经济普查,并于2004年开展了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为依法开展普查,2004年国务院公布实施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此后,经济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组成三大周期性全国普查项目。经济普查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项全面调查,主要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迄今为止,我国已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将在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实践证明,在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后开展的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中,原条例对于科学、有效地实施全国经济普查,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总体可行。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原条例有关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普查方法、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情况变化,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原条例的个别条款也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于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这次修改仅对原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作了必要调整,对其他内容不作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原条例第十条依据2002年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以列举方式规定了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等18个行业门类。2011年和2017年,我国先后两次修订《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条例规定的18个行业门类中,有6个与目前执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不一致。为此,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这包括了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是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企业数量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企业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为此,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三是修改有关经济普查机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的规定。实践中,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将原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并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此外,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对原条例相关规定作了调整:一是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二是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推动依法普查依法治统 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将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条例,坚持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查实情、报真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进一步加大普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进一步加强普查法制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被调查对象认识到依法接受普查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严格遵守《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经济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等管理的依据,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以上是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改工作的介绍。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所提的问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