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120060-4-30/2018-0611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6-11 17: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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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信访?
答: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二、信访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访人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四、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有哪些形式?
答: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三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循什么要求?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七、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否受理所有信访事项?
答: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以下信访事项:一是属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是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三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八、《信访条例》如何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时限?
答: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交的或信访人直接向其反映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自行政机关受理之日起60日之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九、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如何处理信访事项?
答:信访人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十、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一、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当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十二、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依据《信访条例》应该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十三、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信访人申请信访事项复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机关做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或者委托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2、提交身份证明、申请书、原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3、应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根据、政策依据;4、属于信访事项复查的范围;5、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管辖范围;6、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7、只能申请一个行政机关进行复查。
十五、哪些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
答: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1、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处理的;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3、党委机关、群体组织、垂直管理部门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4、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5、不符合本办法第12条规定的。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及申诉途径。
十六、哪些信访事项复查不再受理?
答: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1、经过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求的。2、已经超过规定的申请复查期限的。
十七、哪些信访事项可以终结?
答:以下信访事项可以终结: 1、经过复查复核终结的事项;2、信访人收到处理意见书或复查意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3、协调解决的信访事项;4、信访人撤回申请的信访事项。
十八、什么是缠访闹访?
答:缠访闹访是指信访人不按照《信访条例》依法逐级上访,进京、赴省、到保恶意上访或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信访行为。性质恶劣触犯法律的,依法进行打击。
十九、谁负责处理违法上访人员?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规定,对违法上访人员的处理可以由其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十、对违法上访人员的处理应同时满足哪些条件?
答:对违法上访人员的处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拟处理的对象应是在合理诉求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或正在解决期间,不听劝阻,通过非法途径,采取非法方式,具体实施了非法上访行为,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非法上访人员;2、行为人实施违法上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
二十一、如何处理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信访行为?
答:利用合理或不合理的诉求、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向党委、政府施压,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采取不正当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参照《信访条例》第47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9条、第50条、第55条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66条诈骗罪和274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照《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二、公开恶意攻击、谩骂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公开场合公开恶意攻击、谩骂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行为,可参照《信访条例》条47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46条侮辱诽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三、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财物和侮辱谩骂信访接待人员的行为,应追究什么法律责任?
答:故意损毁党委、政府信访接待场所财物和侮辱谩骂、诽谤、威胁、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可参照《信访条例》第47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9条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46侮辱诽谤罪,第275条故意损坏财物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四、如何处理影响办公公共秩序或在接待场所长期逗留的上访人员?
答:穿冤衣孝服、持状布、状牌、标语等到党委、政府及重点地区上访不听劝阻、吵闹纠缠、影响机关办公及公共秩序;或在信访接待场所门前、周边及城市街道长期滞留、搭棚开伙、堆放垃圾,影响办公秩序和公共秩序的,可参照《信访条例》第47条,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五、影响公共安全的上访行为,应追究哪些法律责任?
答:对信访人为达到目的在铁路、公路上放置障碍物,堵塞铁路、公路和城市道路,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冲击公路、铁路、拦截汽车、火车,严重妨害交通安全,拒不解散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公路法》第77条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六、信访人有集会、游行、示威等上访行为的,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党政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6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七、上访人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应追究其哪些法律责任?
答:因非法上访导致事态恶化发生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十八、对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信访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