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273795-4-10_E/2015-092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气象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2-12-07 17:3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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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腾冲县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保山市气象局党组关于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保气党发〔2012〕8号)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全局党的建设和气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纪委和中国气象局、云南省气象局、市气象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班子会议和专题会议研究分析全局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化水平。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支持市局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和局纪检监察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局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承担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责任:
(一)局党支部负责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检查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加强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检查、上报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公室负责对全局的目标管理、作风建设、效能建设、政务公开、信访和厉行节约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组织对会议、公务接待和公务用车等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财务、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因公出国(境)和有关外事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述职述廉述学和年度考核,办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七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八条 局领导班子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制度,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完善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
第九条 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十条 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及时向市局党组报告。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局领导班子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年专题报告县纪委和市局纪检组。
第十四条 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建立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腾冲县气象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