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04_B/2018-090601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09-06 22:10:10 |
文号 | 浏览量 |
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重大政策预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政策预公开工作,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腾冲市税务机关应建立重大政策预公开制度,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策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预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不影响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实际,以下事项适用预公开制度:
(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二)涉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税收政策措施的出台;
(三)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切身利益或纳税人、缴费人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税收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五条 预公开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二)通过腾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
(三)通过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预公开。
第六条 预公开时间自本单位作出预公开决定向社会发布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七条 腾冲市税务机关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应当依法、依规办理。预公开内容、程序等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不予预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