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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3-5-04_B/2018-0906016 发布机构 腾冲市税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8-09-06 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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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办税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腾冲市税务局办税服务措施

 

一、首问责任制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办理涉税事项或寻求涉税帮助时,首位接洽的税务工作人员应礼貌热情接待,认真听取、详细了解纳税人需求,做到及时办理或有效指引,不得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拒绝。纳入首问责任制的业务范围包括:涉税业务办理、涉税业务咨询、纳税服务投诉和税收工作建议。

2.对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涉税事项,应按规定办理或答复;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应将纳税人指引到涉税业务对应的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和承办人承接首问责任;对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涉税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并给予必要帮助。

二、领导值班制

1.在工作时间内,办税服务厅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值班责任为: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办公秩序;接受纳税人咨询或投诉,指引纳税人办税;协调处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负责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突发事件;协调解决由其他领导批办的事项;协调解决由其他有关科室承办的事项。

2.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因故不在岗时,应由其他领导临时接替。

3.在办税服务厅设置领导值班标识和领导值班日志。值班领导要认真填写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值班情况。

三、办税公开制度

1.税务机关要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府网站、税务网站、短信平台以及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渠道进行办税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税务机构和职责、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税程序、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定额核定信息、欠缴税款信息、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名单、税务行政处罚标准、服务承诺、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等。

2.对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不得公开。

四、办税引导制度

1.办税服务厅应当提供办税引导服务,设置导税台,配备导税人员,引导纳税人到相关的服务区域或窗口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指引纳税人正确使用自助办税设备等,辅导纳税人正确填写相关表格和涉税资料,以及为纳税人提供准确、快捷的其他指引服务。

2.进驻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较少、业务量较少的办税服务厅延伸点或其他办税服务场所,不具备场所和人力条件的,可以不设置专门的导税台和导税人员。

五、一次性告知制度

1.在处理涉税咨询过程中,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咨询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以及办理所需的全部资料。

2.在受理办税事项时,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完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所办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时限、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或明确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依据等;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纳税人对补正的内容有疑义并要求予以说明、解释的,承办人应当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3.承办人员对简单明了的事项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行政许可事项除外),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纳税人难以理解,或纳税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六、免填单服务制度

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受理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涉税审批等办税业务时,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资料或口述信息,依托征管信息系统或相关辅助软件,采集纳税人相关涉税申请信息,打印制式文书,经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涉税事项,免除纳税人填写税务文书的手续。免填单的业务范围由省以下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延时服务制度

1.当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规定下班时间已到,但已受理的涉税事项还没有办结或受理完毕时,应当主动延长工作时间,继续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直至业务办结或受理完毕。

2.提供延时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向纳税人或经办人员提出与办税业务无关的要求。

八、限时服务制度

1.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业务流转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需转办答复的疑难问题咨询,实行限时服务。

2.在办理限时服务事项时,各业务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回复。办理时限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正式受理纳税人办税事项或纳税咨询的当日起计算。

3.对因不可抗力或计算机、网络运行故障以及停电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受理人员要及时向纳税人说明情况。

九、预约服务制度

1.预约服务内容包括办理涉税业务、税收政策的咨询和辅导等办税服务厅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事项。

2.办税服务厅应当公布预约服务电话,建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在工作时间内采取当面预约和电话预约的形式提供预约服务。

3.纳税人提出预约服务一般应提前13个工作日约定,预约时间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协商确定的时间为准。

4.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纳税服务部门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需解除预约的,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应当主动与纳税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1小时而未到场的纳税人,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5.提供预约服务不得向纳税人或经办人员提出与预约业务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