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04_B/2018-062205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3-15 11:10:23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情况
甲方(委托单位):云南省腾冲市国家税务局
委托单位地址:腾冲市腾越镇山源社区范家坡小区9号
乙方(受托单位):保山交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受托单位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路237号
受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胡寒冰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一)委托代征范围:腾冲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摩托车车辆购置税征收,不包括退税业务、车购税征收特殊业务、免减税业务等。
(二)委托代征期限:2018年3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计税依据及税率
(一)委托代征税种:摩托车车辆购置税。
(二)委托代征计税依据及税率: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四、委托代征摩托车车辆购置税服务网点
腾冲市石头山工业园区C区路(腾冲市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办证大厅)
特此公告。
云南省腾冲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