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04_B/2018-0131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08:28:27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已经2015年8月13日腾冲县地方税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
腾冲县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房产税的征管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细则》(云政发〔1986〕155号)之规定,结合征管实际,对腾冲县行政辖区内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腾冲县行政辖区内房产税的纳税期限统一为按年计征,分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上半年4月15日前,下半年10月15日前。
其中,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应纳房产税实行简并征期,按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为:当年12月15日前。
二、纳税人在以上限期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申报缴纳房产税的,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