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03-5-/2018-0131019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09:24:35 |
文号 | 浏览量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我省对总分机构实行增值税预征结算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应由预缴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三、金融保险业增值税在州(市)分支机构进行预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在州(市)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由各州(市)根据对下财政体制明确缴库或分配办法,保证县级财政应得利益。
四、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