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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101-9-06_A/2018-0301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8-03-01 1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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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农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腾冲市农业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腾冲市农业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具体信息可参见本机关编制的《腾冲县农业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腾冲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阅。(办公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形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的20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腾冲市农业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腾冲市腾越镇满邑社区中村小区19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8: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875-5181479

传真号码:0875-5181479

邮政编码:679100

邮箱地址:tcnyj5181479@163.com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选择下述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相应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并提交,受理申请机构将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申请人信息,或者在相应网站公告栏目中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其他方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下列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提供信息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场提供;

本机关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提供政府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申请减免费用时,必须将相关证明与《申请表》一并提供。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