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8-0502008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11:41:52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为增进环境保护行政工作透明度,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保障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权,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公开媒体管理措施,是我局依据法律、法规向新闻媒体、政务公开平台公开公示政务与环境信息的活动的规范。
三、环保政务信息公开须遵守保密审查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和披露的外,应当适时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四、环保政务信息公开媒体管理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新闻与信息发布经主要领导审核,指定专人或部门管理落实。
五、新闻媒介申请提供辖区环境信息,须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通过,由专人或部门提供。
六、向新闻媒体或政务公开平台提供环境保护政务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侵犯他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限制社会组织与个人依法获取环境保护政务信息的权利。
七、政务公开平台由专人负责,公开政务与环境信息须经审查和备案,禁止任何人擅自在新闻媒体或政务信息公开平台披露任何政务和环境信息。
八、下列政务信息不得向新闻媒介或政务公开平台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主要领导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