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110-7-10_C/2015-0925001 | 发布机构 | 保山市生态环境局腾冲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5-09-25 10:2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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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环境保护局防震减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处置因地震而引发的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及其它地震、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强化和规范我县对地震后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形成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是指由于地震引发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人身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根据类型分为水污染、大气污染、危险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成立以环保局局长为组长,分管监察、监测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其他局班子成员、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置领导组,下设防震减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腾冲县环保局监察大队,电话12369、5186785,传真电话:5164340。
第五条 职责任务
(一)局防震减灾应急处置领导组
1、领导、指挥和组织全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并及时提供应急处置方案给县防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
2、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布预警和响应等级。
3、及时向县政府或市环保局报告,征得上级部门援助,消除污染影响。
4、统一对外宣传口径,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措施、建议。
(二)防震减灾应急处理办公室
1、负责地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接报,指挥和组织地震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传达和执行应急处置指令,编写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
2、负责成立环境应急监察组,人员为监察大队全体工作人员,及时对地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进行现场调查与应急处置、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和响应建议,并及时上报污染事件情况。
3、负责成立环境应急监测组,人员为监测站全体工作人员,及时组织、指导对污染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
第三章 应急响应程序
第六条 接报
防震减灾应急办公室接到地震紧急报告或信息时,接报人必须尽可能详细、全面地了解情况,做好笔录,并立即报告局防震减灾应急领导组。
第七条 决策
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安排专业人员到现场核实情况,根据反馈情况,应急指挥领导组指令环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并按要求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局。
第八条 现场处置
1、各应急组到达现场后,立即参与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
(1)、环境应急监察组迅速展开现场调查,收集与事件发生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实物取证、摄影录像等,询问事件目击者及当事人,根据水系水流、风向等寻找、排查污染源,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初步判定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环境应急监测组快速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确定污染物的类别、浓度、污染程度,测量水流转移、扩散速率,划定水源污染区域,提出处置措施,出具技术报告,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发生严重有毒大气污染和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配合相关部门有序地疏散当地群众脱离污染区域。
第九条 信息报告和消息发布
1、地震应急办公室根据事件变化情况按规定的时间、要求,陆续发出事件动态情况报告,直至事件平息或稳定。快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源、污染物、污染浓度、污染范围及处置措施等。
2、防震减灾应急领导组根据现场监察、监测的情况,及时召集处理分析会,确定对外宣传统一口径,经请示县政府决定后,视情对新闻媒体发布公告,以降低事件危害。
第十条 污染跟踪
应急指挥办公室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它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一次污染事件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件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第十一条 应急中止
当地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办公室报经应急小组批准后,中止应急工作。但相关地区仍应继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水平。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保障
1、发生地震引起的突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后,应急指挥组应按预案要求组织人员立即投入行动,有关人员应迅速到位,在应急小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物质保障
1、各应急组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出动准备,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环境应急监察组、应急监测组要加强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应急交通通讯工具和应急安全防护用品。
2、应急指挥领导组牵头、局各股室具体承办,定期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以不断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 技术保障
1、局应建立地震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系统。建立污染源、污染物信息库、技术专家库及地理信息系统,为快速准确定位和锁定防范区域,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2、开展环境事故风险评价及应急处置技术科学研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3、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性质,在环保监测技术水平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应及时请求市环保、卫生部门等单位在设备、技术等方面提供支持,使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及时得到控制并降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