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36-6-/2021-0127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交运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10:25:37 |
文号 | 浏览量 |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腾冲市交通运输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二)坚持快速反应,资源共享的原则
积极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依法、有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三)坚持请示报告原则
发生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边报告边处置;向保山市级以上报送信息必须经市委办、政府办统稿后方能上报。
二、组织组织体系与工作职责
(一)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指挥长:公路分局一位领导
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一位领导
腾冲市路政管理大队大队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保山交通运输集团腾冲分公司经理
腾冲机场总经理
成 员:交通运输局各股室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由分管副局长任主任,局办公室主任任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或者市委、市政府启动《腾冲市地震应急预案》后,交通运输局随即启动本方案,除局长到市指挥部集中外,指挥部全体成员在交通运输局大院紧急集合。
(二)指挥部工作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腾冲市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交通运输及保通、物资供应保障、组织开展震
灾损失调查评估、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生产自救等工作。
(三)指挥部工作体系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救灾通道抢修保通组、道路灾情排查组、救援路线交通保障组、应急物资运送保障组、通讯联络组5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各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1)救灾通道抢修保通组(31)
组 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公路分局一位副局长
成 员:交通运输局、地方段19人;公路分局8人,应急局2人。
工作用车:交通运输局2辆;地方段2辆;腾冲公路分局2辆;挖机1台装机4台运输车辆4辆(地方段负责)。
工作职责:对受灾、受损路段进行抢修,快速打通抢险救援路线,确保抢险救援工作有序推进。
(2)道路灾情排查组(10人)
组 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地方段一位副段长
成 员:交通运输局、地方段8人
车辆:交通运输局、地方段各1辆。
工作职责:负责对固东镇(北部)道路损毁情况进行排查、统计,将道路受灾受损情况上报救灾通道抢修保通组,配合救灾通道抢修保通组做好道路抢修保通工作。
(3)救援路线交通保障组(19)
组 长:组 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地方路政大队大队长
成 员: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9人;运管局4人,腾冲路政大队4人。
车辆:交通运输局、路政大队各1辆;运管局1辆。
工作职责:做好抢险救援现场警戒,应急救援路线的道路保通工作,指挥现场交通,防止道路拥挤,堵塞交通,确保救援路线交通运行状态良好。
(4)应急救援物资运送保障组(20)
组 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保交集团腾冲分公司经理
成 员:交通运输局7人;道路运输管理局4人,民政局2人,发改局2人,机场公司2人。车辆:交通运输局2辆,道路运输管理局1辆,发改局1辆,民政局1辆,保交集团腾冲分公司客运车辆20辆(人员运输备用)。
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灾民转运工作,确保救援物资、灾民安全抵达指定地点;
(5)通讯联络组(10人)
组 长: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成 员:交通运输局、地方段9人。
车辆:交通运输局1辆。
工作职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系,做好灾情收集工作,将受灾情况传达至各工作小组。收集市交通运输局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剩余其它人员按照工作需要,进行调配。
三、应急响应
(一)响应
市委、市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我局地震应急方案随之启动,配合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地震应急有关工作任务。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根据《腾冲市地震应急方案》的要求,市内4.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市委办、市政府办,并抄送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
(三)指挥与协调
市交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后,局指挥部全体成员迅速到位开展工作,并接受市交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四)社会力量参与和震后紧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积级配合各相关部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动员和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帮助。
积极组织协调抢修交通生命线设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震后现场紧急处置的各项相关工作。
(五)应急结束
上级应急预案结束后,我局应急响应随之结束。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房屋、交通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恢复重建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总结提高
及时总结救灾活动中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切实提高全系统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