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主体名称:腾冲县防震减灾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3.《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五条 4.《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5.《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5项 6.《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二、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 腾冲县防震减灾局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依据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8年3月1日 |
2 |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
国务院 |
1995年4月1日 |
3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8年12月17日 |
4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月1日 |
5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 |
2004年7月1日 |
6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4年9月1日 |
7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1998年12月29日 |
8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1999年8月10日 |
9 |
地震行政复议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1999年8月10日 |
10 |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2000年3月1日 |
11 |
地震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2000年3月1日 |
12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中国地震局 |
2002年1月28日 |
13 |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
中国地震局 |
2002年2月25日 |
14 |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1年7月29日 |
15 |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
省人大常委会 |
2007年10月1日 |
16 |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
省政府 |
1998年5月18日 |
三、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 (一)腾冲县防震减灾局行政处罚(共11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一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款规定,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 限责令改正,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7、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8、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9、共11个小项:①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的;②占用、拆除、损坏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的;③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的;④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的;⑤占用、拆除、损坏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的;⑥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的;⑦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的;⑧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的;⑨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的;⑩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的;11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的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建设单位不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腾冲县防震减灾局行政许可(共5项) 行政审核、审批事项共5项: 1、重大、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批)。 2、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核(批)。 3、建设单位地震监测设施设立的审核(批)。 4、建设单位撤销地震监测设施的审核(批)。 5、影响地震监测环境建设工程的审核(批)。 (三)腾冲县防震减灾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七项) 1、地震应急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4、地震监测行政检查 法律依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5、地震应急奖励 法律依据: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地震行政执法奖励 法律依据: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7、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奖励 法律依据: 《地震行政法制监督规定》第十二条“在地震行政法制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本级地震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地震行政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