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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273713-7-10_E/2015-0908005 发布机构 腾冲市防震减灾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2-07-20 15:3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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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县地震应急预案

腾冲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腾冲县是地震多发地区,地震频度高、强度大、分布广、灾情重。为使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而制定本应急方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保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腾冲实际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行政区域内的地震灾害事件。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减灾;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坚持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

县内发生破坏性地震事件(含一般地震事件、较大地震事件、重大地震事件、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轻度地震事件由县防震减灾局实施地震应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科学技术手段。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腾冲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职责

实行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平时协调全县防震减灾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腾冲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如下:

第一指挥长:县委书记。

第二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防震减灾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防震减灾局、人武部、民政局、建设局、发改局、经济局、财政局、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成  员:宣传、教育、卫生、交通、文广、通信、邮政、水务、电力、国土、统计、外事、安监、、民航、粮食、供销、食品药品监督、海关、旅游、保险、银监、商务、民宗、司法等部门及驻腾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主要负责人(前场指挥部原则上由副指挥长以上成员机动组成)。

办公室: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防震减灾局,县政府办主任任主任,防震减灾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民政、建设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任副主任,成员单位联络员为成员。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框架图)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是:

组织协调地震灾区紧急处置、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次生灾害防御、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灾害调查与评估上报、地震恢复重建、信息发布等各项具体工作。

1)听取震情与灾情汇报,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2)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部署、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3)协调驻腾部队、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必要时,提出特别管制措施,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5)审议其他有关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等重大事项。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和应急需要,可分设防震应急、抗震救灾、综合联络、震情信息、信息发布、条件保障、恢复重建等组,人员由相关部门抽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指挥部相关决定,落实中央、省、市、县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指示,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做好保密工作,提出召开新闻发布会建议。

4)协调地震现场的震情监视、趋势判定、地震紧急救援、协调地震工作部门的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和震情会商工作。
    
5)协调救灾物资、资金筹集、安排和调运。
    
6)制定恢复重建规划,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7)负责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协调并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

8)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9)负责处理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
腾冲县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工作内容

1)研究、审议防震减灾工作重大政策和措施。

2)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之间有关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

3)通报重要震情和部署防震减灾各项工作和措施。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抢险救灾:按照“搜索-营救-医疗救护”的程序快速有效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产、文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牵头单位:县人武部

组成单位:县人武部、驻腾独立营、武警边防大队、武警机动大队、消防大队、森警中队、预备役三营等部门。

2)医疗、疾控: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进入灾区,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组织卫生监督、环保、食品药品监督队伍进入灾区,对灾区的环境卫生、饮水卫生、食品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牵头单位:县卫生局

组成单位:卫生、食药监、环保、红十字协会等部门。

3)震情监视:判定地震类型,监视震情发展,提出地震发展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

牵头单位:县防震灾局

组成单位:县防震减灾局、腾冲地震台。

4)震灾损失评估: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落实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协助上级震害损失评估组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经省灾评委认可后,及时将评估结果经县政府上报省、市政府。轻度地震事件的调查工作派工作组完成。

牵头单位:县防震减灾局

组成单位:防震、民政、建设、水务、交通、教育、卫生、国土、通信等部门。
   
5)通信:组织力量抢修震区通信设备、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牵头单位:腾冲电信公司

组成单位: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邮政等部门。

6)交通运输:抢修遭受破坏的公路、桥梁、机场、渡口及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等。

牵头单位:县交通局

组成单位:交通、经济、公路、民航等部门。

7)物资供应:组织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组织灾区生活必需品的现场供应;调配救济物品;组织调运帐篷、油毛毡、塑料布等防震棚物品,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组成单位:发改、经济、民政、粮食、供销、物资、交通等部门。
   
8)灾民转移安置:调配救济物品,发放救灾款,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做好死难者的善后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组成单位:民政、国土、教育、民宗等部门。
   
9)治安消防: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火灾的扑救、预防,防止火灾扩大蔓延。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组成单位:公安、武警、边防、消防、森警等部门。

10)宣传报道:负责抗震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视灾情按规定呼吁国际、国内社会提供援助、协调外事媒体采访等工作。

牵头单位:宣传部

组成单位:宣传、文广、《保山日报》腾冲记者站、防震、民政、外事等部门。

11)生产自救:组织震区恢复生产、学校复课、保险理赔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组成单位:发改、经济、教育、民政、农业、水务、电力、交通、保险等部门。

12)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重要水利、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及县城供水、燃气等市政设施,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牵头单位:县建设局

组成单位:建设、水务、电力、交通、通信、邮政等部门。
   
13)次生灾害处置: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加强环境的监测;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督导和协调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牵头单位:县经济局

组成单位:经济、建设、民政、水务、电力、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
   
14)应急资金:执行县政府救灾资金计划,筹措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发放、信贷和审计监督等。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金融、审计等部门。
   
15)接收援助:按震情、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协助做好涉外接受捐赠,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安排工作。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组成单位:民政、外事、商务、海关、红十字协会等部门。
   
16)涉外工作:依据《外交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高效、有序地处理地震灾害发生后的所有涉外工作。
    
牵头单位:县外事办

组成单位:外事、经济、商务、旅游、海关、公安、边防等部门。

以上工作,由第一指挥长、第二指挥长视情指定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或其他县级领导分块负责,牵头单位具体组织,成员单位共同配合开展。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内地震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腾冲火山监测信息)按规定进行观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充分发挥地震群测群防作用,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收集上报。县防震部门建立健全震情跟踪制度和分析会商制度。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地震预警依据紧迫程度分为Ⅲ级。

Ⅲ级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地震中期预报)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Ⅱ级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3个月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Ⅰ级预警:“临震预报”对10日内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省内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政府发布;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市政府、市地震局,省政府、省地震局以及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地震危险区划分、地震短期预报、地震临震预报严格按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社会发布和泄漏地震预测、预报意见。

3.3  预警预防行动

 

 

 

 

 

 

 

 

 


(地震预警预防机制图)

3.3.1地震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国务院划分发布的地震重点危险区及省人民政府防震工作部署,县防震局每年将我县地震趋势及防御意见上报县、市政府,县人民政府按《云南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防震减灾规定》(省人民政府110号令)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

3.3.2地震短期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县政府及时部署预报区政府做好防震准备工作。

1)召开全县防震减灾联席会议,通报震情,检查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必要时向预报区派出工作组帮助指导工作。

2)县防震部门启动地震短临跟踪方案,加强地震监测、适时报告震情。

3)县政府组织预报区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检查完善地震应急预案;检查应急物资、装备、物品的储备情况;检查重要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的防护情况;确定紧急避难场所。

3.3.3地震临震预报预防行动

根据省政府发布的临震预报或已有短期预报时遇明显临震异常情况下的县48小时内临震预报,组织做好如下临震应急工作。

1)派出联合工作组进入预报区指导工作。

2)县防震部门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并在预报区加密观测,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队进入紧急待命状态。

3)县政府责成防震、建设、水务、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地震谣传和误传,维护社会稳定。

4)县政府制定出群众紧急避震疏散方案,包括疏散路线、避震场所以及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的措施。必要时,发布避震通知,按方案组织紧急避震疏散。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10%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1-10%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年生产总值1-8%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轻度地震,指发生5.0级以下地震。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县政府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完成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县政府首先组织抢险救灾和灾情初报,在省、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全面配合中国地震局、省人民政府做好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轻度地震,由县人民政府领导地震应急工作,并配合县防震减灾局完成地震应急有关工作任务。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响应级别按下列规定程序:

1)Ⅳ级响应由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政府。

2)Ⅲ级响应报县人民政府,按省、市《预案》规定执行。

3)Ⅱ级响应报县人民政府,按省、市《预案》规定执行。

4)Ⅰ级响应报县人民政府,按省、市《预案》规定执行。

 

 

 

 

 

 

地震应急分级响应示意图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  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县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县防震局根据资料,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的初步确定,并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地震局,通知震区各级政府,提出相应应急措施。

4.2.2  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

县内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县防震局配合省、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县委、县政府及省、市地震局。县内发生4.05.0级地震后,有关部门配合县防震减灾局到现场调查、收集、落实灾情,报县委、县政府及省、市地震局。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县内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各乡镇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政府报告并抄送县防震局。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可同时上报市政府。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县防震局、县民政局和县红十字会。

县防震局、民政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灾情、重大地震信息后,在2小时内(夜间4小时内)报县政府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发现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迅速核实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

4.2.4  震情灾情公告

县内5.0级以上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发生2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根据所获取的动态信息,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3  通讯

地震发生后,县各级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信息畅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充分利用当地通讯设备和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4.4.1.1省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1.2
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1.3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工作。

4.4.1.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各乡镇迅速启动乡级预案,指挥部立即运行并开展工作,防震减灾助理员协助搞好震情监视工作。

    4.4.2  Ⅱ级响应

由省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4.4.2.1省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2.2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2.3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工作。

4.4.2.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各乡镇迅速启动乡级预案,指挥部立即运行并开展工作,防震减灾助理员协助搞好震情监视工作。

4.4.3  Ⅲ级响应

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4.4.3.1省政府应急行动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3.2市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按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3.3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工作。

4.4.3.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各乡镇迅速启动乡级预案,指挥部立即运行并开展工作,防震减灾助理员协助搞好震情监视工作。

4.4.4  Ⅳ级响应

在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省、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4.4.4.1省政府应急反应

按省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4.2市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市地震应急预案行动。

4.4.4.3县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工作。

4.4.4.4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行动

各乡镇迅速启动乡级预案,指挥部立即运行并开展工作,防震减灾助理员协助搞好震情监视工作。

4.4.5                  轻度地震

县内发生4.05.0级地震。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指挥部副指挥长及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5 社会力量参与和震后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各级各部门动员、鼓励非灾区的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防震、民政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在此体制下实施震后紧急处置。震后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计划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要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受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必须服从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调度。

4.6 宣传报道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对震情和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5.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宣传报道。
    
25.0-5.9级地震适度宣传报道。
    
36.0-6.9级地震积极宣传报道。
    
47.0级以上地震全面做好宣传报道。
    
5)凡新闻稿必须先送县抗指挥办公室审查把关,方可报道。

6)特殊敏感时间及敏感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影响社会稳定的,新闻报道须经县防震局视震情请示县政府后确定。

7)地震发生后,通信、网络部门应加强对信息、计算机网络的管理。

4.7 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等事宜,由外事、新闻、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在我县期间,由归口部门负责接待,并依法进行管理。

对批准来我县救灾人员、新闻记者、科学考察专家及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入境手续按规定可作特殊处理,海关、民航、质检、公安、边防、商务予以配合;运送救援队、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协调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协调安置。

4.8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恢复重建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始终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分部门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内发生4.9级以下地震,由县级政府组织恢复建设。视情况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补助。
    
县内发生5.05.9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3%以上的,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组织灾区震后的恢复重建。恢复重建资金除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县内发生6.06.9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5%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0.5%以上的,由省政府或省民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资金除县、县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以上,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损坏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2%以上,倒塌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1%以上的,根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恢复重建资金除县、县自筹外,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
    
恢复重建结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对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进行总结;县委、县政府召开地震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总结表彰会。

5.3  调查和总结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负责全县地震灾害事件的调查和总结,向县委、县政府提交相关报告;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抗震救灾总结表彰大会。

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各级政府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腾冲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送保山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地震局备案。

乡(镇)及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修改、完善本乡(镇)、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防震减灾局备案。

县防震减灾局确定的大中型企业、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油库、医院、学校、监狱等单位和大型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确定其作为制定应急预案单位的防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防震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县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一般为3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防震局承担。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统筹全县有线和无线应急通信资源,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讯部门随时做好震灾发生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6.3 应急队伍

按县政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组建社区志愿者救援队抢险救援队,在第一时间赶赴灾区进行紧急救援;随后配合市、省、国家救援队实施救援。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表

批次

 

队伍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批支援梯队

第二批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当地志愿者

队伍

驻地军警

云南省地震救援队

国家地震救援队

邻区地震

救援队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医疗队伍

军队医疗队伍

省级医疗队伍

邻区医疗队伍

震灾损失

评估队伍

市、县地震部门

当地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

省地震局前场指挥部灾情评估队伍

中国地震局前场指挥部灾情评估队伍

工程抢险队伍

交通、水利、通信、电力、安全监督等当地

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抢险队伍

邻区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特种救援队伍

邻区特种救援队伍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市、县地震部门及省地震局现场应急队伍

中国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邻区地震局

现场应急队伍

治安消防救援队伍

当地消防部队

当地公安、武警

市级消防部队

市级公安、武警

临区消防部队

临区公安、武警

6.4 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

县政府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县域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并组织有关部门储备救灾物资和应急物品。

6.5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储备必要的地震应急专业队伍或装备;分别建立县、乡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以备调用。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宣传:县防震、科技、教育、文广、宣传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县政府分别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含防震减灾助理员和地震宏观联络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演练:县政府分别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实际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演练。

6.7  监督检查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防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腾冲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县域和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县防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县政府督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

7.2  平息地震谣言

当县域所辖范围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县防震局迅速报县政府和市地震局,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和稳定工作。

7.3  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县防震局进行应急戒备,要组织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

7.4  应对毗邻震灾

毗邻国家或地区发生地震造成我县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面临毗邻国家或地区边民大量进入我县境内避难的情况,县防震局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再由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并按《预案》规定执行。

8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时,县政府组织县防震局等有关部门会同省地震局派出的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火山监测,划定影响范围,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有关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紧急集合地点

破坏性地震发生或者启动本《预案》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集合地点:县防震减灾局。

9.3  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奖惩。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腾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腾政办发〔2006121号)同时废止。

10  附录

10.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速报单位:×××  地震灾情速报(第××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至×××××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1  总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地震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地震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2.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地震预警级别与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通讯

4.4  指挥与协调

4.5 社会力量参与和震后紧急处置

4.6 宣传报道

4.7 涉外事务

4.8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重建

5.3  调查和总结

保障措施

6.1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6.3 应急队伍

6.4 紧急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

6.5  技术储备与装备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练

6.7  监督检查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7.2  平息地震谣言

7.3  特殊时期戒备

7.4  应对毗邻震灾

8  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有关说明

9.2  紧急集合地点

9.3  奖励与责任

9.4  制定与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录

10.1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腾冲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