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6884521-7-05_A/2018-0725026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9-07-02 09:12:24 |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收购的土地;
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根据《腾冲县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下列土地应纳入收购储备:
(一)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县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需要征收的集体土地;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改制、破产或房屋出售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五)公路和其他经核准报废的土地;
(六)因不按批准用途使用或闲置等原因进行置换的集体土地和改变原批准用途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土地;
(七)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的土地;
(八)依法应收回的闲置、荒芜土地;
(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无主地或城镇居民代管的空闲地及其他土地;
(十)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布的基准地价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十一)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
(十二)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十三)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予收储的其他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