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H/2016-0801011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3-11-03 19:55:08 |
文号 | 浏览量 |
腾冲县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工作制度
为强化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管理工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水平,促进我县政务服务工作高效、规范开展,根据《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
第二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两年。
第三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职责:
(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方面的政策法规;
(二)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监督;
(三)对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和各窗口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听取服务对象和社会各界对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见,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反映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参加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组织的评议活动和部门联系会等活动,对政府部门、机构开展政务服务工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或提出改进意见;
(六)对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拟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单位或优秀个人提出意见。
第四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的方式进行,也可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发现县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或窗口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不遵章守纪、违法乱纪的行为和现象时,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县政务服务管理局或监察局派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反映。
第六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可通过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和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政务服务网站等渠道获取有关政务服务方面的文字资料和信息,了解和掌握政务服务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监察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监察室人员和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监督工作的副局长负责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八条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行风监督员工作例会,主要是汇报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下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和要求。
第九条 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应当及时研究和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给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的,要及时向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做好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