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6883603-8-02_H/2016-0801019 | 发布机构 | 腾冲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5-07-15 20:0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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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及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腾冲县指纹考勤管理办法》要求和《腾冲县政务服务管理局管理制度》、《腾冲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为进一步严肃局机关及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规范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下午14:30前到岗并做好上岗准备工作,上午11:30下班,下午17:30下班。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执行。
2.上下班实行指纹打卡考勤,上午8:00前、11:30后,下午14:30前、17:30后打卡。
3.出差、因公离岗、请(休)假或上班途中遇紧急情况不能按时出勤或漏打考勤的,须及时填写《离岗情况登记表》、《考勤补签单》、《请假条》,经签批后交局监督股留存,否则将一律按旷工处理。签批制度和程序按请假制度办理。
4.上下班考勤时,如发生考勤机异常、停电等情况,局机关由监督股组织手工考勤;窗口由各首席代表组织手工考勤后报局监督股。
5.各窗口首席代表每星期与局监督股核对一次本窗口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对不能按时出勤或漏打考勤的原因详细进行登记说明。
6.超过上班时间打卡者视为迟到,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后(含30分钟)打卡者视为旷工半天,下班时间提前在30分钟内(不含30分钟)打卡者视为早退,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打卡者视为旷工半天。统计考勤时,没有相关凭证也没有打卡记录者,记为旷工。
7.违反指纹考勤管理规定,迟到、早退或旷工1次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窗口工作人员由首席代表进行批评教育),2次及以上的,由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局领导进行);年度内有旷工行为的,年终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超过5天、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0天、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年终考核确定为不称职;连续旷工超过15天、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相关程序予以辞退(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局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原单位,并将其本人退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按相关程序处理)。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一律取消各种考核奖励。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不上班的;
(2)请假未获批准不上班的;
(3)无正当理由超假不归的;
(4)以欺骗手段请事假或病假不上班的;
(5)当月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计旷工半天;
(6)擅离工作岗位时间超过2小时的计旷工半天。
9.打卡考勤情况每月公示一次,于次月3日前在政务中心相应楼层醒目位置公示。
10.监督股全面督查出勤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进行考核记录,于次月5日前汇总上月考勤情况,报县纪委执法室;考勤记录由监督股归档保存,作为季度评优评先和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请假制度
(一)机关请假制度
1.事假、病假
(1)请假1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审批;
(2)请假2天以内的,由股(室)负责人签注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分别签注意见后,报局长审批。其中病假3天(含3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
(4)科级领导干部请假按《腾冲县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执行,股(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5)病假、事假可占用公休假。
(6)领导签字后的请假条交局监督股登记。
2.探亲假、婚假、丧假、公休假、产假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类假必须持请假条报有关领导审批,假期结束后由本人到监督股销假。各类假超过时限需续假的,必须经同意后办理续假手续,按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处理,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二)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制度
1.首席代表离开岗位(含请假和到原单位办业务,下同)半天以内的,应当事前填写政务服务管理局统一制作的请假条,报政务服务管理局监督股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半天以内的,应当事前填写请假条,经首席代表批准,由首席代表报监督股备案。
3.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需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报政务服务管理局分管领导批准,由监督股备案。
4.首席代表或窗口工作人员离开岗位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的,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批意见,报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批准,由监督股备案。
5.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的,按以上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6.按规定可享受公休假的,由所在单位在不影响窗口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休假;病假、事假可占用公休假。
7.因病请假3天(含3天)以上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证明的,应当在销假时提供;病假3天(含3天)以上未能提供证明的,不能按病假对待;病假期满尚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及时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