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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980321-5-30/2018-0801003 发布机构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8-08-01 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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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和顺古镇市场监管常用法律依据

腾冲市和顺古镇市场监管常用法律依据

一、腾冲市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八条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在和顺古镇范围内集中行使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行使《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拆除不符合和顺古镇风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行使和顺古镇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管理以及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历史文化名镇工业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对擅自驾驶车辆驶入核心保护区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或未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水资源、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县级相关部门的上述行政处罚权由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统一行使。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民族文化活动、商品促销、影视拍摄等公益性、商业性活动,不得破坏古镇的环境和自然风貌,不得损坏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的经营者,不得妨碍交通、污染环境。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和顺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

(二)擅自进行爆破、挖沙、采石、取土;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

(四)在河道或者坝塘电鱼、毒鱼、炸鱼;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六)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七)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八)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九)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除本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除修缮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破墙开店;

(三)放养犬只。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和顺古镇内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一)开设店铺;

(二)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业;

(三)开办博物馆、展览馆、民俗传习馆所;

(四)开办手工作坊,制作工艺品及旅游产品;

(五)举办大型表演活动,设置宣传促销点;

(六)举办商品展销活动;

(七)拍摄电影电视;

(八)设置商业广告、标牌。

前款规定的审核事项,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 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破坏性开发湿地的;

(二)擅自在核心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建设有碍和顺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的;

(四)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或者坝塘的;

(五)擅自拆除古民居、古建筑中的门、窗、牌、匾、坊以及其他装饰构件的;

(六)使用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的;

(二)在道路、巷道摆摊设点经营,妨碍交通或者污染环境的;

(三)擅自设置宣传促销点的;

(四)在核心保护区内放养犬只的;

(五)擅自驾驶车辆驶入核心保护区的。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制作、使用、摘除保护标志标识的;

(二)擅自拆除和接入消防、防洪、供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电力线路等设施的;

(三)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的。

九、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和顺镇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破墙开窗开门开店;不得在建筑物上堆放、吊挂物品;不得搭建附属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设置广告灯箱及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

十、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和顺镇内严禁安装遮光篷(伞)、遮雨篷(伞)等影响古镇风貌的设施;安装空调外机离地不得低于2米,且进行与建筑外观相协调的装饰;不得安装影响古镇风貌和有损古建筑民居保护的屋顶接收设备和其他室外设施。

十、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不得在文物、景物、林木、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划、张贴、吊挂。

十一、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和顺古镇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在河道、沟渠、水塘、湖泊内电鱼、炸鱼、毒鱼;

(二)向河道、沟渠、水塘、湖泊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覆盖、改道、堵切现有水系和缩小过水断面。随意在河道上搭建桥梁。

(四)破坏性开发湿地;

(五)擅自在风貌协调区开办农家乐等经营项目;

(六)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填土、种植林木果木、开挖池塘、搭建大棚、建盖建筑物、构筑物等;

(七)堆放垃圾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擅自燃烧农作物的桔杆;

(八)在非指定场所燃烧香烛、树叶等;

(九)商业化、规模化饲养家禽家畜;

(十)在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敞放犬只及家禽家畜;

(十一)擅自在游路边、巷道边、月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晾晒衣物、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其他杂物等;

(十二)其他有碍古镇保护和管理的行为。

十三、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四条

和顺古镇内,经营店堂的陈列商品、加工器具、营业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及占用公共场所、设施。

十四、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进行摆摊、设点的,应向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会同和顺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指定地点经营。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摆摊、设点经营和开展流动经营

十五、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

未经和顺镇人民政府及和顺保护管理局批准,禁止在和顺古镇内摆设宣传促销摊点,发布商业广告,发放、粘贴宣传单,组织商业、文化活动。

十六、腾冲县实施《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办法(试行)第四十七条

禁止个人在和顺古镇内经营电动观光车、人力观光车、游船等盈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