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7980321-5/2025041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机构概况 | 发布日期 | 2025-04-19 16:22:08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云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市)以下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云组发〔2022〕17号)、《中共保山市委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保办字[2022]58号)、《中共腾冲市委办公室 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参照管理单位规范设置工作方案〉的通知》(腾办发[2022]77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是腾冲市人民政府派出的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和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牵头拟订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编制有关保护管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贵维护和顺古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组织实施和顺古镇保护性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项目。
(四)负责在权限范围内受理违反本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工作。
(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和顺古镇维护费。
(六)行使《保山市和顺古镇保护条例》明确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七)负责组织和协助有关机构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和顺古镇传统文化,依法保护、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八)组织协调市、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内设3个股室: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青妇相关工作;负责财务、审计、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机要保密、应急管理、信访、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局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局电子政务管理和网络安全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机关事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及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监管、后勤服务等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二)保护规划股。负责古镇内基础设施、环境整治建设项目的规划、上报、实施;负责古镇内单位或个人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及跟踪管理;协助编制有关古镇保护管理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和顺挂牌保护古民居的相关保护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法制股。负责做好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起草、报批和顺古镇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负责综治维稳、处理来信来访及群众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条 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事业编制7名。核定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和顺镇党委书记兼任局长,不占腾冲市和顺古镇保护管理局领导职数;正科级领导职数1名:常务副局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副局长2名;核定股所级领导职数3名。现有机关工勤人员单列管理,按照“退一减一”原则逐步收回。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腾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腾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腾冲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方案自2022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