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526023-5/20260109-00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发改局 |
| 公开目录 | 价格和收费 | 发布日期 | 2026-01-09 09:04:16 |
| 文号 | 浏览量 |
|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市发改局联合市工信、财政、市场监管局对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汇总,现将《腾冲市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参照《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收费单位为省级委托审批权限 |
| 2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草原植被恢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 参照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86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收费单位为省级委托审批权限 |
| 3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湿地恢复费 | 政府性基金 |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 参照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4〕15号)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林草局 | 《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规〔2024〕15号) | 由税务部门征收。办理征求省级意见 |
| 4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5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6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7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8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9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0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1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12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3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4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5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来凤山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16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17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8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19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沙坝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20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1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2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3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大河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24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明光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5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明光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6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明光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27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明光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28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苏江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29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苏江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0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苏江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1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苏江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32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古永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
| 33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古永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4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古永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投标保证金 | 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或采购项目超预算金额的2%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35 | 腾冲市林业和草原局 | 腾冲市古永国有林场 | 事业单位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
| 36 | 腾冲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投标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标的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继续推广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 政府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的通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通知》 | 本收费为代业主代收代退。 |
| 37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100 | 发改部门 | 发改价格【2004】2831 | 汽车 |
| 38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35 | 发改部门 | 发改价格【2004】2831 | 摩托车 |
| 39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工本费 | 10 | 发改部门 | 发改价格【2004】2831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 40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60 | 发改部门 | 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 科目一(汽车、摩托车) |
| 41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240 | 发改部门 | 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 科目二(汽车类) |
| 42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80 | 发改部门 | 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 科目二(摩托车类) |
| 43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270 | 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 科目三(汽车类) | |
| 44 | 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本级 | 行政单位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 | 140 | 发改部门 | 云发改收费【2005】595号 | 科目三(摩托车类) |
| 45 |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 腾冲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政府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云价综合〔2014〕42号收费标准:1200元/m²,10元/m²。 2、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收费标准降低30%后:840元/m²,7元/m²。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防办 | 一、《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地下室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者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统—修建。 二、《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4〕42号)的规定: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新建高层建筑(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深超过3米,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收,1200元/m²;(2)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新建多层建筑(9层以下含9层且基础埋深小于3米),按地面总建筑面积计收,10元/m²。 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降低30%。 | |
| 46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占用耕地的单位应缴纳耕地开垦费 | 平均年产值(1500元/亩)的6-8倍的标准(一般耕地中的水田10500元/亩、一般耕地中的旱地9000元/亩) | 政府制定 云南省物价局 | 云价综〔2011〕18号 | |
| 47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理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登记费 | 非住宅类每件550元,住宅类每本80元,向一个以上主体核发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工本费。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48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用于保证工程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或赔偿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包承包双方 自行约定 ,但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政府制定 省住建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 国办发〔2016〕4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 138号) | |
| 50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含工程履约保证金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合同双方约定的履约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中标或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
| 51 | 腾冲市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的欠薪问题,确保农民工能按时获得的工资报酬 |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组织实施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 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 政府制定 省人社厅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 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6〕 1号) | |
| 52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腾冲市无害化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 国有企业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活垃圾处理费等 |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腾发改价格〔2018〕312号) | 政府制定 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
| 53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腾冲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机关 |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建筑施工临时占道;2. 经营性占道;3. 车辆临时占道;4. 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霓虹灯设施;5. 新开车辆通道口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云价房发248号) | 政府制定(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1.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 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云财非税〔2020〕17号)文件规定,免征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城市道路占用费。 |
| 2.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整改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9〕425号)文件规定:建筑施工临时占道;车辆临时占道;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的广告牌、霓虹灯设施;新开车辆通道口按收费标准降低30%收取。 | ||||||||||
| 54 |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专项用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每平方米0.7元; | 政府制定 |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2017]113号) | 税务代收 |
| 2.开采矿产资源:每吨0.5元; |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 | |||||||||
| 3.取土挖沙、采石,排放弃土、石、渣:每立方米0.3元。 | ||||||||||
| 55 | 水务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税 | 1.城镇公共供水:江河0.2元/m³,湖泊0.4元/m³,地下水0.5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4号) | 税务代收 |
| 2.水力发电:大型0.008元/千瓦时,中型0.007元/千瓦时,小型0.004元/立方米。 | 财政部、省政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