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18-1225002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保险 | 发布日期 | 2018-12-25 08:34:19 |
文号 | 浏览量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2018年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保人社发〔2018〕259号),腾冲市人社局加强组织领导,准确解读政策,于2018年12月圆满完成本年度第二次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工作。
本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范围为全市所有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和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条件的人员。调整标准为: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18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3元。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标准。年满55周岁、未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按照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领取重度残疾人养老补助,每人每月提高18元,即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3元。
本次提标共涉及补发待遇93093人,补发金额1766.2992万元。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有助于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