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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1634499-3-15_A/2018-0418001 发布机构 腾冲市人社局
公开目录 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 2018-04-18 0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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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腾人社发〔2018〕35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及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驻腾各单位,各企业: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8〕1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腾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7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8〕1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元;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元。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最低工资标准见附表。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晓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及相关政策。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类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3月27日

附件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标准表            

    

地 区        

类 别        

月最低        

工资标准(元/月)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一 类        

地 区        

1670

15

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和安宁市、嵩明县。        

二 类        

地 区        

1500

14

 昆明市所辖其他各县、区;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县、区)及玉龙县、德钦县;其他设市城市。          

三 类        

地 区        

1350

13

其他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