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19-0111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劳动关系 | 发布日期 | 2019-01-11 09:34:4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举报投诉受理
一是举报投诉接待监察员对来访者应当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情况,切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坚决防止与当事人发生语言和肢体冲突,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二是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的,应指导当事人按《填写须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监察员要认真核查填写内容,重点是核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三是监察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①对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不充分的,应告诉当事人补正材料后再受理。
②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属本级管辖的,告知当事人应受理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地址或联系方式。
③对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其管辖部门。
④对把握不准的应及时报告领导。
四是对属于受理范围,并填写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交登记人进行登记,并由登记人上报领导签批,指定监察员办理。
(二)电话举报投诉受理
一是监察人员接听电话,首先应答复:“您好,这里是腾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在交谈过程中要使用“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不得使用“受理举报投诉禁语”。
二是接听电话人员应当保持热情、耐心,认真倾听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三是对当事人电话反映的情况不清、把握不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将大队的准确地址告知当事人,请其携带相关证据材料到大队进行当面举报投诉。
四是对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受理人应填好《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登记人登记,并由登记人报领导签批。
(三)“12333”或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受理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安排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12333”或上级领导交办案件、信件举报投诉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是对“12333”或上级领导交办案件,责任人应报队长阅批;对信件举报投诉案件,责任人应报分管领导阅批。
三是按领导批示,需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的案件,由责任人负责提交转办,并将转办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
(四)互联网络“举报投诉信箱”和“网络舆情”举报投诉受理
一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指定专人负责互联网络“举报投诉信箱”举报投诉案件和局信访部门交办的“网络舆情”举报投诉案件受理,按时定期处理。
二是对属于市本级管辖的互联网络举报投诉,或者虽不属于本级管辖,但属重大、疑难或有较大影响的互联网络举报投诉案件,责任人应及时下载,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阅批;责任人根据分管领导批示,将案件交登记人登记,登记人编定序号后,及时交办,并回复举报投诉人案件已受理。
三是对不属于市本级管辖的互联网络举报投诉,应回复举报投诉人其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市本级管辖,并告之其不予受理的理由及管辖机关。
四是网上回复举报投诉人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报分管领导批示后再回复,回复时要做到及时、准确、合法。
(五)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举报投诉受理
一是接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举报投诉,属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受理人应做好书面记录后立即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应在提出处理意见后尽快报局长阅批。
二是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现场,应首先了解情况,平息事态,化解矛盾,以解决问题为主,其后再完善执法相关事项。
三是在事态不明时,原则上应先受理,并由办案人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现场不能填写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并按大队有关规定及时交登记人登记。
二、案件登记
(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要指定专人(以下简称登记人)负责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案件包括:各类举报投诉案件、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检查案件。登记的内容包括:案件登记序号、受理人、案件来源、举报投诉人(方式)、被举报投诉单位、立案时间、案件处理文书编号、处理结果、办结时间等。
(二)接待受理和电话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分别由受理人在受理当日交登记人进行统一登记。登记人编定序号后,报领导安排处理,并在领导批示当日交监察员进行办理。
(三)各级要指定专人(以下简称责任人)负责信件(包括上级和相关部门转办的案件)和互联网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责任人应在收到信件和互联网络下载的当日报分管领导,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进行处理。如需受理的,责任人应在领导批示的当日将案件交登记人进行登记,登记人编定序号后,当日交指定人办理;不需受理的,由责任人作登记后,按分管领导批示进行处理。
(四)对用人单位开展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必须进行登记。办案人员应在日常巡视检查或专项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登记人处进行登记编号。
(五)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办案人员不能在现场受理的,应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填《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并交登记人进行登记编号。
(六)负责人要对案件办理进程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对即将逾期的案件,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按领导要求督促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
(七)案件办理过程中,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案件,应分别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撤销立案、移送、结案及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后,文书送达前报登记人进行登记。
三、案件转办
对不属于本级管辖,需要转办的案件,接待人员应填写《投诉举报转办处理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审定后转办。
四、案件调查
(一)案件调查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包括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由大队负责人指定。案件调查人员需按规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前应首先宣读《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并交涉案单位签收。
(二)案件调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查验涉案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书,包括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行政许可证等,确认其主体身份是否合法。
二是要求代表单位接受调查的工作人员出具《授权委托书》,确定其相应的合法身份。
三是对能通过《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等文书和其他录音、录像、照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的,应现场收集;不能现场收集的证据,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限时提供;需要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及时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同意的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四是书面证据材料要查看原件并留存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五是督促涉案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六是对需使用委托审计等特殊方式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三)对举报投诉案件的涉案单位,除进行举报投诉的专项调查外,原则上应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对专项检查和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中的涉案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同时开展日常巡视检查。
(四)在专项检查活动中应做好数据统计,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
(五)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调查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是调查时应将平息事态、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放在首位。
二是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局面,组织当事各方推选代表接受调查。
三是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执法程序,但必须注意及时弥补,确保调查结束后程序不违法。
四是调查时要迅速、敏捷地把握问题的关键,灵活运用执法手段,明确当事各方的责任,及时做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达到锁定证据的目的。
(六)案件协查。在调查中,发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需要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的,主办人员应按程序发出《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委托协查函》,并跟踪掌握协查的情况。对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请求协助调查的案件,监察员应按照队领导的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规定反馈《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回函》。
五、案件处理
(一)案件立案
一是对依法应当立案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的处理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是对已立案的重大、疑难或有较大影响的举报投诉案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二)不予立案
一是经调查,对举报投诉事项不成立或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在案件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不予立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经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是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
(三)案件撤销立案
一是对立案后的各类案件,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报批表》,经大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①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
②举报投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③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
④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
⑤不属于直接管辖的;
⑥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
⑦违法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
⑧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二是属实名举报投诉的,主办人员应在作出撤销立案决定的3个工作日内将撤销立案的理由告知当事人,同时留存告知证据。
(四)案件移送
一是立案后经调查,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案件移送意见,起草案件移送书(函),制作《劳动保障监察移送案件报批表》,经大队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①违法案件不属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
②涉嫌犯罪的;
③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移送案件的情形。
二是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由大队领导审核、局领导审批,主办人员需要起草涉嫌犯罪的调查报告。
三是主办人员在移送案件时,应复印1份案卷,办理移交手续(案件移送回执),留下移送案件的证据,案件移送后,主办人员应及时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五)责令改正
一是根据查证的违法事实,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涉案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的,主办人员可口头责令改正,但必须同时作好《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将违法事实和责令改正依据、内容记录在案,并在作出口头责令改正的2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现场记录》和用人单位改正的证据材料存档。
二是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作出书面责令改正的,其处理方式为: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提出责令改正建议意见,报领导审批。
②主办人员在领导审批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整改指令》。
(六)行政处理
一是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用人单位存在下列可明确具体金额情形的,主办人员应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意见:
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
②扣押保证金;
③未支付双倍工资;
④未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⑤未办理社会保险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⑥其他可明确具体金额的违法行为。
二是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理的处理方式为: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提出行政处理建议意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②主办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应先报分管领导,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③主办人员在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抄送局法规科。
(七)行政处罚
一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可以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①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或者执法证,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和拟作出处罚的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立即电话向分管领导汇报。
②履行处罚告知义务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没有异议,并经分管领导同意的,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③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统一印制的行政罚款收据,并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按要求直接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④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主办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决定书存根报大队备案。
二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①主办人员应在调查结束的15个工作日内制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再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②对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办案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③主办人员制作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先报分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再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④主办人员在主要领导审批后,应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7日内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10日内抄送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⑤对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不含)元以下的,应报请局长审批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应提交局务会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较重行政处罚是指拟作出吊销许可证、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
⑥对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在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主办人员应起草关于实施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请示,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较重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和听证的情况等,报大队讨论后,按要求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⑦对依法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不需要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主办人员应起草关于实施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说明,包括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实施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经大队讨论后,按要求报局领导审批。
(八)案件结案
主办人员在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结案报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审批结案。
(九)案件归档
案件归档工作由大队主办监察员负责,对不予立案、撤销立案和移送案件,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归档工作;对结案案件,应在登记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归档工作。
附件: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
受理举报投诉标准用语
(一)您好,这里是腾冲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请讲。
(二)请不要着急,慢慢讲。请问怎么称呼您?
(三)请问您要投诉的单位名称?
(四)请问您有投诉单位的电话和地址吗?
(五)请问您要投诉什么事?
(六)对不起,我没听清楚,您能再重复一遍吗?
(七)您的事我已经记下了,我们了解情况后,会依法做出处理。请留下联系电话,以便联系。
(八)反映的情况比较复杂,您能给我们提供一份书面的投诉材料或者来支队当面讲一下吗?
(九)您的事,我们监察大队队(×同志)在负责处理,请您与他们直接联系好吗?他们的电话是××。
(十)您的事我清楚了。但需要说明一下,按照管辖规定,您的事归××单位处理,我可以给您提供他们的地址和联系电话。请直接与他们联系好吗?
(十一)对不起,这事我要请示领导后才能答复您,请您留下联系电话好吗?
(十二)对不起,这事我不清楚,请您留下联系电话,我问清楚再答复您。
(十三)今天就谈到这,再有问题(困难)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