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1634499-3-/2022-0128005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人社局 |
公开目录 | 劳动关系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15:18:08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哪些?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例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其中,既有建立劳动关系或符合确认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有在平台上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既有依托互联网平台通过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也有依托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获取经营收入的劳动者。既有在平台上从事全职工作、作为其收入主要来源的劳动者,也有从事兼职工作以增加收入的劳动者。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不同的情形,责任划分也不同。
1.企业与劳动者确定第一种是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4.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平台企业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劳务派遣企业依法履行法定用人单位责任。
三、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
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招聘活动时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如何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托平台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本单位员工劳动报酬支付主体责任;关联单位与员工确认劳动报酬后,可委托平台企业支付。关联单位发生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五、可以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吗?
实践中,很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一些平台出于种种考虑采取了各种措施予以限制。对此,《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要求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