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020-0-/2019-0725001 | 发布机构 | 腾冲市民政局 |
公开目录 | 社会福利 | 发布日期 | 2019-07-25 14:39:01 |
文号 | 腾民政发〔2019〕50号 | 浏览量 |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政发 〔2014〕) 6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19) 21号)和《保山市民政局关于提高2019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保民政发〔2019〕34号)要求,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月补助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新公布的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65元/人•月提高到620元/人•月。7月份开始,保障对象月补助金每人增加55元。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8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7月份开始,A类重点保障户低保对象由299元/人•月提高为380元/人•月(增81元),B类基本保障户低保对象由244元/人•月提高为330元/人•月(增86元),C类一般保障户低保对象由211元/人•月提高为260元/人•月(增49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全市城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1000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418元/人•月,三档(其他集中供养特困人员)251元/人•月。
2.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基本生活标准732元/人•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一级重度残疾)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二级重度残疾)88元/人•月,三档(其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予补助。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资金发放。各乡镇2019年7月份开始,按照提高的新标准对应做好系统台账提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确保人数、资金一致,并按月将补助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发放。
(二)做好分类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认定条件,按照相应复核要求,对应做好按一年、半年、按季复核工作,真正做到管理精细化、动态适时化。
(三)加强工作衔接,做好精准救助。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和《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9〕1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实现特困人员精准、城乡低保精准、临时救助精准,通过主动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把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严防“漏保”、“漏救”、“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也是我市脱贫攻坚的关键阶段。各乡镇要认真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系列决策部署精神,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切实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好。
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
2.《云南省民政厅 财政厅 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行动中加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9〕17号)
腾冲市民政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